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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新规施行,五大亮点全知道!

2017-11-04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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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司法局等十三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切实依法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该《规定》的亮点,

现在就带你了解!


亮点一

适用范围具体


《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向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情形。


亮点二

推行调查令制度


《规定》提出,代理律师可以在民事诉讼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根据《规定》,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日内提供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


亮点三

证据范围特定


《规定》明确,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的工商档案,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除外;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及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信息;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名单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符合规定资料后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自然人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特定车辆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情况的相关信息;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亮点四

救济渠道畅通


申诉控告机制

根据《规定》,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沟通协调机制

《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反馈、纠正和查处。


亮点五

监督惩戒严格


《规定》要求,律师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及信息,应当依法使用。有关单位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接收有关单位转递的违法违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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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 “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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