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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大有可为!律师在破产领域的发展与期待

2017-11-06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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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婧  本刊记者


2017年11月4日—5日,供给侧改革法治论坛暨2017年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500余名与会者以“破产与金融—从对峙到融合”为主题展开深入研讨,对推动破产与金融行业理论与实务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坛开幕式由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主持,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中央纪委原巡视组副组长戴俭明,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张小炜分别致辞。财政部财科所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九省市经济顾问文宗瑜发表了主旨演讲。


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在致辞中讲道,供给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已经写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今年以来,律师改革的任务很重,但是进展也非常快。广大律师积极投身于供给侧改革,积极投身于破产清算与重组的相关专业活动中,在这方面律师行业积累了大量的业绩,同时也丰富了律师的执业领域,使律师在破产领域中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平得到很大地提升。他指出,进入破产程序,对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而言,这项工作既神圣又责任重大。律师的工作态度、努力程度和工作效果如何,确确实实牵扯到参与到破产清算的各方利益。这个过程需要智慧,他希望能够参与的律师,包括重整方的律师和破产方企业的律师,能够积极有效地和金融机构对接和沟通,通过讨论形成共识,使企业、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双赢,推动破产重整得以顺利实施。


在论坛主题发言阶段,来自破产法实务界、高校科研机构、法院系统、政府系统和金融系统等专家学者,围绕“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通过破产重组方式推进金融资产处置”、“困境企业拯救的金融体系支撑”等议题展开演讲。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在“破产重组实务的最新发展与期待”主题演讲中指出,近年有关破产制度的政策法律有了新的发展。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明确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将公司的董事、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将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主体,同时为避免冲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该规定很少使用,致使公司清算责任难以发挥作用。而新施行的《民法总则》将公司的董事、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并通过设定罚则促使其履行清算义务,则避免对股东有限责任制的冲击,这对推动破产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尹正友同时表达了对破产重组实务发展的几点期待。一是期待成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局以及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由破产管理局作为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重组提供援助、协调服务、行业监管;二是期待对管理人履职在实体和程序上提供保护。在程序上,对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由指定管理人履职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实体上建立合理商业判断豁免规则。三是期待建立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类似交强险一样,实施强制保险,保障管理人履职;第四,期待出台司法解释,努力解决《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


与上届论坛相比,本次论坛在11日4日晚上另行安排了3个小时的专业互动沙龙。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部分特邀专家,一起参与专业互动沙龙,以“坐堂问诊”的方式,就全体参会代表在破产重组实务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进行回答与交流。不仅解渴、实用,而且场面生动、活泼,参会人员表示硕果累累,受益匪浅。


当前,为贯彻供给侧改革任务而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为广大律师从事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业务开辟了广阔空间。如何更好地在破产清算期间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如何更好地保障破产企业的资产安全,如何有效地实现破产与金融的对接,如何更加积极地清偿企业的债权债务,以最大限度保护政府、债权人和企业员工的利益,这些既是挑战,也是律师大有可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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