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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综述 (上)

2018-01-29 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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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瑞雪 黄胜 黄彩如 王俣 袁堃 张泽璠

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    Covington & Burling LLP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2017年337调查中国企业涉诉案件的立案、应诉和裁决情况

本部分用图表方式简介并分析了2017年中国企业337调查涉案、应诉及裁决情况。为帮助理解我国企业应诉整体情况,本部分还提供了往年相关数据并总结分析。

1. 美国337调查立案数量以及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数量

如图一所示,在过去十七年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受理的337调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了波动上升的态势。案件数量在2011年达到峰值之后略有下降,2016、2017连续两年又有回升。具体地,2011年立案69起,2015年出现低谷,立案36起[1],2016年急剧增长至54起,比2015年多18起;2017年立案59起,为近五年最高。

图一:2001年至2017年ITC立案的美国337调查数量表

如表一所示,2017年,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达到22起,约占全年案件的三分之一,所占比例与2016年相近,但绝对数量创历史新高。

表一:2001年-2017年中国涉案美国337调查数量以及比率汇总

2. 中国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产品分析

在过去十七年中,中国企业涉诉美国337调查产品多种多样。具体地说,2017年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产品包括篮板组件、弓形刀片箭头产品、液晶写字板、数字机顶盒、糖化甜菊糖苷、通讯设备、血管注射器、可折叠手机支架、扫地机器人、可调节高度的桌面、电缆、智能电视、鱼油、工业自动化系统、非晶合金、纸尿裤、保温杯、不倒杯、剃须刀头、锂电池、LED照明设备等。机电产品仍占比最高,同时,像纸尿裤、保温杯之类的日常生活用品比例较往年所有提升。

3. 中国企业涉及美国337调查案由分析

如表二所示,在过去十七年中,中国企业涉案绝大多数的案由是专利侵权。以2017年为例,涉及到专利侵权的案件占了22起中的21起。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又有一起商业秘密案件。

表二:2001年-2017年美国337调查涉及中国企业的案由统计表

4. 2017年中国企业应诉情况以及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裁决情况

如表三所示,2017年总共有73家中国企业被起诉至ITC,数量较多;其中32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20]。与过去两年相比,2017年的应诉比例较高。

表三:2011年-2017年间中国企业美国337调查应诉情况以及结果概览[21]


与中国相关的重大案件分析

本文“重大案件”是指对于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有重要指导意义,包括涉及到中国重要产业和/或重要企业,或者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一)

2017年重要新立案件

1. 智能电视机案(337-TA-1042)

2017年8月29日,夏普公司及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夏普”)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发起337调查,指控海信电器及其关联公司(“海信”)侵犯其两项Wi-Fi技术专利,美国专利号分别为8,325,838和8,279,809,并请求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原告诉称涉案专利尽管未向IEEE披露,但实质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该案涉案产品主要是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电视。ITC于2017年9月27日正式立案。

该案背后涉及海信与夏普在电视领域的合作与纠纷。2015年,海信向夏普购买其墨西哥工厂,并购买了夏普商标在南、北美洲区域(不含巴西)的五年独占性使用许可[31]。2016年,富士康收购夏普,决定重振夏普电视机业务[32],而后试图从海信收回商标许可未果,故而两家在全球范围内各自提起多起诉讼/仲裁,本案是其中的关键诉讼。

海信积极应诉该案,本所在该案中代理海信。

2. 非晶合金案 (337-TA-1078)

2017年9月19日,美国Metglas 有限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向ITC申请发起涉及制造非晶合金带材的商业秘密的337调查,被诉中国企业包括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及其关联公司、钢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中机”)和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等公司(“云路”)。涉案技术应用于开关电源、磁放大器、半导体噪声抑制器、高频变压器、高灵敏度匹配转换器、磁感应器等。申请人在该案中申请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该案中,美国Metglas 有限公司是日立金属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日立金属2003年从霍尼韦尔公司购买非晶合金业务后设立的。公开的起诉状表明,该案所涉技术秘密来源于AlliedSignal, Inc.(后并入霍尼韦尔公司)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研究。

申请人指控日立金属两位前高管职员退休后盗取涉案的商业秘密,并向安泰公司披露,最终导致被诉其他中国企业获取或使用了涉诉商业秘密,或向美国进口了利用涉诉商业秘密生产的相关产品及其下游产品。根据中机公开披露的信息[37],该公司“业务并不涉及上述 ‘非晶质金属薄带’的生产”,而是因为其产品非晶合金变压器铁心使用的原材料才被牵涉案中。

被诉中国企业全部应诉。该案目前处于证据开示阶段,终裁预计将于2019年5月作出。

安泰与日立金属曾就非晶带材有过贸易摩擦。安泰于2015 年向中国商务部申请对日立金属有限公司进行非晶带材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决日立金属有限公司倾销和损害成立,并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非晶合金带材征收最低25.9%的反倾销税。[38]

3. 锂电池案 (337-TA-1087)

2017年10月25日,LG化学公司联合日本东丽公司(“申请人”)向ITC申请发起涉及锂电池的337调查,被诉企业包括ATL能源新科技有限公司(“ATL”)、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大疆”)及其关联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 Mobile”)及美国OPPO Digital, Inc.公司(“OPPO Digital”),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第7,662,517号、第7,638,241号和第7,709,152号。ITC于2017年11月21日正式立案。

该案申请人LG化学在美国设有工厂,为美国汽车公司生产电池。[39]

该案的被申请人ATL为全球领先的锂电池厂商,其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产品及电动汽车等[40]。公开的起诉状显示,大疆及OPPO Mobile、OPPO Digital分别因其无人机和便携式HiFi耳机放大器产品使用了ATL锂电池而涉案。

三家被申请人皆积极应诉。本所在该案中代理OPPO Mobile与OPPO Digital。

该案目前处于证据开示阶段,预计ITC将于2019年 1月作出终裁。

(二)

2016年与中国企业相关的已决案件

1. 碳钢与合金钢案(337-TA-1002)

2016年5月26日,应申请人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 Corporation,“美钢”)的申请,ITC正式对中国输美碳钢及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被申请人包括中国宝钢、武钢、鞍钢、首钢、马钢、沙钢等11家中国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被诉的各钢铁集团的国内下属子公司、香港子公司以及美国子公司在此合并计算到钢铁集团中)及九家钢铁经销商,共计四十余家实体,涉案产品碳钢与合金钢基本涵盖了中国钢铁产业所有输美产品。

该案中,申请人美钢分别就(1)中国钢铁企业借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合谋操纵”产品价格和出口量(“反垄断诉点”),(2)标记“虚假”来源以规避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税(“反规避诉点”),以及(3)中国钢铁企业通过所谓中国政府黑客攻击而“窃取”原告先进高强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诉点”)三个诉点提出起诉,指控中国碳钢及合金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要求委员会对被诉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或对被诉钢铁企业的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即相关产品未来不得对美出口),且对被诉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和代理商发布禁止令(即已经在美国境内的相关产品不得销售)。

此案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申请人并未发起337调查中常见的专利侵权之诉,而是创造性地提出三个诉由,例如,反垄断诉点在美国337调查中极为罕见,最近的类似案件是1978年日本不锈钢焊接钢管调查。一旦本案反垄断诉点原告胜诉,则将成为先例(后文将详细阐释),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导致针对中国产业的大批反垄断调查进入美国337调查程序;商业秘密诉点中,原告诉称涉及所谓中国政府的“黑客行为”,政治上极为敏感;本案涵盖中国主要钢铁企业,要求的救济主要是中国钢铁产业全部对美出口产品基本上无法出口美国,潜在是无期限地放弃美国市场。

对于商业秘密诉点,在案件之初,中国钢企积极应诉,策略得当,首先迫使美钢将起诉书中指控的除宝钢之外的其他中国钢铁企业排除出商业秘密诉点,解决了宝钢之外的其他钢企的后顾之忧。在宝钢及其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017年2月15日,美钢被迫撤回商业秘密诉点。2月22日,ITC行政法官裁定终止该案商业秘密诉点的调查。这意味着,对于美钢指控中国钢企“窃取其商业技术秘密”,经过十个多月的努力,宝钢终获全胜。在美国337调查历史上,这是中国企业首次获得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胜诉。对于宝钢而言,美钢在两次申请案件延期并在开庭前知难而退、被迫撤诉,无疑是以最生动和戏剧化的方式,向外界洗清了宝钢和中国政府所谓“窃取商业技术秘密”的污名。该案如果败诉,则将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潮中成为判例用以成批提起中国企业借助网络“盗窃”商业秘密的案件,乃至成为301调查的证据基础。

就反垄断诉点而言,经过各应诉中国企业及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尽管有三十位国会议员联名签署公开信函支持原告美钢,ITC行政法官仍然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命令《关于批准被申请人终止反垄断诉点的动议初步裁决》,支持了应诉中国钢企终止反垄断诉点调查的要求。经申请人申请,ITC决定对行政法官初步裁决进行复审,并罕见地于2017年3月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及口头辩论。截至2017年12月31日,ITC仍在复审过程中,反垄断诉点的复审决定尚未发布。根据相关程序,ITC只要在2018年5月9日该案截止日期之前发布决定即可。

对于反规避诉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1月11日证据开示尚未实质完成之前,就作出初裁支持中国钢企的终止反规避诉点的动议,认为申请人未能提出被诉钢企存在虚假标识原产地非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不符合发起337调查起诉的基本要求。但ITC于3月27日推翻了该初裁并发回行政法官重审。经过艰苦的证据开示程序,2017年7月18日起,以宝钢为首的中国应诉企业陆续提交了申请速裁裁决以终结反规避调查的动议。2017年10月2日,在庭审前夕,行政法官发布第103号令《关于批准被申请人申请速裁认定无虚假标识原产地违法行为的初步裁决》,支持了所有七家应诉中国钢企申请速裁的动议,认定申请人无法证明中国钢企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虚假标识原产地的规避行为,裁定终止反规避诉点的调查,并搁置原定庭审安排。美钢对此放弃上诉复审,ITC已于2017年11月1日决定对行政法官的初裁不予复审。这意味着,继反垄断诉点行政法官裁决中国钢企胜诉(目前ITC复审中)和商业秘密诉点胜诉后,中国钢企在钢铁337调查案反规避诉点上大获全胜。

 

注 释

[1] 337调查立案时间为标准进行统计,本文其他地方采用相同的标准。

[2] 2001-2012年全球总数的数据来自http://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documents/cy_337_institutions.pdf;2013至2017的数据由我们根据ITC网站案件信息自行统计。

[3] 微处理器及其零配件案(337-TA-781)的两家中国企业均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4] 电视播放器、电视接收器、电视选台器案(337-TA-910)中,被诉中国企业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是台湾潘氏集团和印尼林氏集团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合资企业,此处将其纳入统计范围。

[5] 二极管产品案(337-TA-947)的中国企业为瑞典费特电气(Feit Electric)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统计在内。

[6] 集成电路产品案(337-TA-1024)的中国企业为Intel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并未将其统计在内。

[7] 剃须刀头案(337-TA-1079)的被诉中国企业为美国Schick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 LED照明设备案(337-TA-1081)的中国企业分别为美国公司Feit和WAC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此处未将其纳入中国企业范畴。

[8] 集装箱货保系统案(337-TA-696)的案由是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虚假广告。

[9] 手机保护套案(337-TA-780)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10] 无线电遥控发射器和接收器案(337-TA-763)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11] 电子壁炉案(337-TA-791)的案由是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12] 电子壁炉案(337-TA-826)的案由是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该案与337-TA-791关系密切,ITC已经合并审理这两起案件。 

[13] 碎纸机案和履带式起重机案同时涉及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因此重复计算。

[14] 射箭器材案(337-TA-919)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反光镜案(337-TA-924)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因此重复计算。

[15] 电动平衡车案(337-TA-935)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著作权侵权。

[16] 箭头产品案(337-TA-977)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17] 电动平衡车案(337-TA-1007)的案由是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

[18] 电动平衡车案(337-TA-1000)的原始案由是专利侵权,申请人又补充了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的指控,后主动撤回关于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的诉点;此处案由计为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19] 工业自动化系统案(337-TA-1074)案由是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纸尿裤案(337-TA-1077)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饮料保温容器案(337-TA-1084)案由是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和虚假宣传;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案(337-TA-1086)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

[20] 其中,碳钢与合金钢案(337-TA-1002)的被诉企业中,钢铁制造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包含它们的香港、美国等公司),共计11个钢铁集团,七家应诉,经销商被申请人九家,全部没有应诉。本文对该案的被诉企业与应诉企业的数量都采用与此处相同的计算方法。同意令(Consent order)可以使被申请人尽早从337调查中脱身,同意令本质上是与ITC签订协议以确认自愿不出口涉案侵权产品,是对ITC作出的承诺,由ITC监督同意令的执行情况。

[21] 该表格的数据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考虑到2016年、2017年立案的部分案件还在进行中,因此该表格的结果部分是不完全统计。

[22] 手机保护套案(337-TA-780)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未将其列入统计范围;箱包案(337-TA-754)和电子壁炉案(337-TA-791)涉及到自然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数字内。

[23] 碎纸机案中的三个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没有统计在此处的企业数量中;机械玩具鱼案三个外国被申请人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且申请书中指控涉案产品是深圳雨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故统计时作为一家企业。

[24] 声磁电子器件监控系统产品案(337-TA-90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硒鼓产品案(337-TA-918)有四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澳门企业,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有一名自然人作为被申请人,均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反光镜案(337-TA-924)有一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饮料冲泡容器案(337-TA-929)有两家被诉企业为中国香港企业,没有纳入统计范围。

[25] 手链编织架案(337-TA-923)的被申请人中有一是自然人,申请人后来主动对之撤诉,在此没有计入统计数字。

[26] 碳钢与合金钢案(337-TA-1002)在商业秘密和反规避诉点上已经终裁获胜,反垄断诉点初裁获胜,ITC复审结果未出,在此计入胜诉案件数量。

[27] 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案(337-TA-1053)中被诉企业包括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家在美国的子公司,此处未将两家美国子公司纳入统计范畴;智能电视机案(337-TA-1072)的应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数量计为1个。

[28] 可折叠手机支架案(337-TA-1056)中未见深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原文为Shenzhen Chuanghui Industry Co., Ltd,此处音译)公开应诉信息但申请人撤诉,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胜诉数量。

[29] 高度可调节桌面案(337-TA-1054)中未见宁波渠成集团 (Lumi Legend Corporation) 公开应诉信息但有该公司与申请人和解的公开信息,故未计入应诉数量但计入和解数量。

[30] 工业自动化系统案(337-TA-1074)中九家中国被诉企业,饮料保温容器案(337-TA-1084)中四家中国被诉企业,便携式电子设备支架案(337-TA-1086)中10家中国被诉企业,均未应诉但尚未被判定缺席,故未将其纳入此处。

[31] 《海信/夏普大战,怎么会从盟友到“相爱相杀”?》,见http://www.eefocus.com/consumer-electronics/398613,最晚访问于2017年12月31日。

[32] 《重组夏普电视业务 富士康投资70亿美元建面板厂》,见http://www.eepw.com.cn/article/201702/343881.htm,最晚访问于2017年12月31日。

[37] 《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国Metglas 有限公司和日立金属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 调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见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002503?announceTime=2017-09-22,最晚访问于2017年12月31日。

[38] 《安泰科技:关于美国Metglas有限公司和日立金属有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见http://www.atmcn.com/tzzgx/ggxx/2017/0922/3650.html,最晚访问于2017年12月31日。

[39] 《LG化学起诉ATL 涉及大疆无人机和OPPO手机》,见http://www.sohu.com/a/205964689_617156,最晚访问于2017年12月31日。

[4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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