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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委员眼中的法治中国建设

2018-03-01 吕红兵 中国律师

吕红兵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法治中国  锵锵前行

回首五年来法治中国建设,还是用十九大报告中“迈出重大步伐”一词妥帖、精准;也如十九大报告所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


(一)

2017年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第一时间,我即组织我们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进行研究。大家普遍认为,《监察法(草案)》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弥补了“两规”制度的法律缺位,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提高了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同时大家也对此草案提出了包括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等六大类完善建议,并向有关立法部门提供。同样的情景也出现在《民法总则》公开征求意见时,也同样发生于像我们这样众多的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中。

过去的五年我还有个身份,就是上海市政协委员,于是对科学立法还有另外一个视角的感受。政协委员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听取委员意见的制度化、常态化进程,在上海始于2010年。而这五年来,在市政协听取委员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数量平均每年达30件/次左右,其中地方性法规(草案)10至12件、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10件以上,而人大与政府对委员建议的平均采纳率为50%左右。这些法规规章涉及经济、科技、城乡规划、节能环保、交通、城市管理等各个领域、诸多环节,而我本人五年来累计就为40多项法规规章草案提供了意见,例如有关自贸试验区条例、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法先行乃必须。而在此过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为关键所在。而我们律师,战斗在法律服务的最前沿,正如“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对法制完善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现实性,而且相对独立、相当专业。

无疑,这五年,科学立法,进入新阶段!


(二)

2017年9月7日,我将2.6万字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课题研究报告发送给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李平处长,这是我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两个月前受领的一项任务的工作成果。2015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首次聘请五名法学教授、七名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标志着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历史性突破。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具体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求。而广大律师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仅是一种业务,更是一份职责。

从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制度三年多的实践来看,作为兼职法律顾问的律师,其特殊优势在于独立,不仅做到“会说”,“能说”,而且更做到“敢说”、“愿说”,说“实话”,讲“真话”,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担责。同时,律师属于四中全会决定所界定的“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人士,专业意见,或许不全面,但一定很独到,避免决策偏听则暗,努力实现兼听则明。既不是“花瓶”,也不做“愤青”,而是与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一起,塑造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成为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好参谋、好助手、好顾问。

可见,这五年,严格执法,迈入新进程!


(三)

2017年7月10日,作为四名律师代表之一,我在于贵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的现场聆听了孟建柱书记传达的习总书记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批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的确如此!律师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是司法改革的见证者。从律师的视角看司改,司改工作可谓蹄疾步稳,成果斐然,也可谓“深水”处处,“攻坚”不易。

1.先说亮点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正是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我本人早在2012年上海“两会”期间,就提交一份“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的提案。2015年4月,上海高院启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工作,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的创设,不仅是打通了律师当法官当检察官的通路,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共建“法治工作队伍”的认识与践行。

2.再说重点

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可谓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3.还有焦点

司法责任制的内容聚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上。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对司法行为的规律性认识,更必须也正在司法活动中得以贯彻。

4.另有一个恰到好处的切入点

那就是司法公开。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借力倒逼,顺势而为,乘胜推进,可谓事半功倍,好评如潮。这也是近年来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得票、得分屡创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以上分析可见,司法改革重点明确、焦点突出、亮点频频、切入点恰当。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应将司法改革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统盘考虑,应把律师体制改革放在司法改革的大变革中统筹推进,应把司法改革过程中形成的规律性认识通过修法固化成果并引领深化。

的确,这五年,公正司法,收获新成果!


(四)

今年1月31日,受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的委托,我与全国律协的几位同事冒着零下28度的严寒,飞赴新疆去看望了“全国道德模范”、“CCTV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陈贤律师。陈贤感慨地对我们说:“边疆的群众太需要法律了,特别是民法、婚姻法、反家暴法”。“我要用两年时间,走遍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169个村开展义务法律宣讲活动”。陈贤律师是中国34万名律师的优秀代表,其实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有无数名律师,始终战斗在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一线。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律师是维护人民权益的近卫军,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轻骑队。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广大律师而言,义不容辞,也当仁不让。我们深感,建设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在从“有形”向“有效”逐步发展。作为司法部今年1号文件的《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工作的“总抓手”,可谓一语中的、纲举目张。

“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公共”,是公众,也就是人民群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有所需、我有所供,民有所求、我有所应,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总方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是“法律”,是法治,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这些内容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法律,而且特别涉及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这一需求已经且将要更加显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是“服务”,是专业服务,是专业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性的特征,而且既然是服务,也有供给与需求的理解,更有服务主体队伍的概念。对此,律师应该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在此服务过程中,律师提供的是一纸合同,办理的是一个案子,参与的是一次谈判,出具的是一份意见,而所有这些,都是为推进全民守法所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律师在法律服务的同时,都在诠释着“以案释法”的法治理念,从而使全民法律意识得以普遍提升。

是的,这五年,全民守法,踏上新台阶!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宏伟蓝图已绘就,而且四梁八柱已搭成,尤其是施工图正在落实、精装修日新月异。我们法律人,见证着、参与着、奉献着、共享着。

法治中国,锵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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