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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解读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2018-03-12 毛立新 中国律师

3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如火如荼开展之际,该《意见》的发布十分及时和必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


《意见》中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尤其值得加以关注: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与专项斗争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非同寻常。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一要充分认识,二要积极参与。对此,《意见》作了阐释和要求。


首先,要充分认识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意见》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各地律师协会和刑事辩护代理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其次,要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意见》指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代理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之一,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离不开律师的有效参与。


因此,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用了13个“依法”,中央政法机关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中,不仅没有排斥律师参与,而且强调了律师参与,并要求保障好、维护好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这表明,此次专项斗争有着明显的法治色彩、法治基调,律师参与辩护代理,有着充分的空间。因此,广大律师应打消思想疑虑,积极参与专项斗争,而不应消极不作为、漠不关心。


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切实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这个“职能作用”就是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辩护代理工作。从国家司法制度设计的初衷看,律师独特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至关重要、不可替代。


《意见》对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

依法是基本原则,尽职是伦理要求。《意见》要求在辩护代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接受委托、庭前准备、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律师都要依法尽职做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有效辩护和代理。此点抓住了律师参与专项斗争的“牛鼻子”,因为,根据职责定位和法律要求,律师参与专项斗争的核心任务就是“切实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而不是无原则地去“迎合”办案机关。


只有充分发挥出律师的独特职能作用,才能把中央要求的“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落到实处。因此,律师要做到敢辩、真辩,通过开展专业、有效的辩护代理,为专项斗争的健康、有效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在律师执业权利被妨碍、侵犯时,以什么途径、何种方式来维权,不仅影响到维权效果,也影响到律师行业和群体的整体形象。《意见》要求律师维权“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是一种成熟、慎重的考虑。同时,要求律师维权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进行,包括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等,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鉴于专项斗争开展三年,其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侦辩、诉辩、审辩之间的冲突,有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律师会见问题,只有通过这种组织化、机制化的维权途径,才能有效解决。


三、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政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律师的要求。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能违法违规,更不能触碰“红线”和“底线”。


要有清醒的头脑、法治的精神、谨慎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辩护代理活动。这方面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意见》重点强调的“六个不得”,就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之要求的集中概括。这些规范和要求,需要明明白白地传达、告诉给广大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防止有人触碰“高压线”、闯入“地雷阵”。 


三、律师事务所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因此,律师事务所负有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松散化”的倾向,甚至演变成“挂靠”关系,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强调了律师事务所的“直接监督指导职责”。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涉及三个环节:

1、受理涉黑犯罪案件后,5日内向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

2、遇有重要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

3、案件办结后,将书面总结报告所属律师协会。这样,有利于各地律师协会及时掌握相关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全面了解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情况,以便在宏观上和微观上给予监督指导。


二、建立集体研究制度

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集体研究既是集思广益,为办案律师提供指导和支持,也是为办案律师分担压力、降低风险。这里需要处理好集体研究与律师独立辩护代理之间的关系,集体研究提出的意见仅供办案律师参考,不能直接代替办案律师作出决定。


三、建立内部的检查督导制度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检查督导,要体现在办案的全部流程、环节,因此需要在内部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业务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掌握案件受理、办理、结案等情况,随时指导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办案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同时,严格管理本所公章、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等,防止私自收案、失密泄密等情况发生。


这三项要求,是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具体落实。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职责”,把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四、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娘家”,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支持和保障律师有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十分关键。


《意见》对各地律师协会提出了四个方面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难免会发生律师执业权利被妨碍、侵犯的事件,而且数量可能还不少。这对于刚运行不久的各地律师协会“维权中心”以及“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是个重大考验。如果各地律师协会不能有效解决维权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律师辩护代理职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导致维权陷入无序、混乱,从而影响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和群体的整体评价。


因此,《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认真整理辩护代理工作中已经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反映情况,做好预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二、依法查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厚爱”的同时,还要“严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按照协会章程和处分规则,给予相应行业处分。律师应该做守法遵纪的模范,个别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损害到整个律师行业、职业群体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给予惩戒处分是必要的。


三、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律师协会承上启下,上对接司法行政机关,下联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监督指导指导作用至关重要。监督和指导都很重要,二者密不可分。


《意见》明确了“案件管辖地省(区、市)律师协会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积极予以配合”的原则,是符合律师办案实际的。


鉴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办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为加强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同时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四、鼓励优秀刑辩律师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

对于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和法治基调,仍有部分律师缺乏全面认识,甚至心存“疑惧”心理。


因此,《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激励和督促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刑辩律师队伍的考验和检验,同时也是展现刑辩律师专业能力、职业形象和风采的重大机遇,广大刑辩律师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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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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