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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代表:铲除网络犯罪滋生土壤

2018-03-13 中国律师

两高报告发布后,“严惩电信网络犯罪”“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维护网络安全”等司法亮点成为舆论关切。


全国人大代表 阎建国 (摄影 曹婧)


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信利律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网络因素快速介入几乎所有的传统犯罪之中,网络犯罪的牟利性日益突出、精细化程度提高,黑色产业链盘根错节、各个环节利益共享,寄生了大量市场化、专业化的犯罪团伙。必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消除网络犯罪滋生土壤,净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阎建国指出,近几年,“传统违法犯罪+互联网”之势发展迅猛,大量违法犯罪的准备和实施,均借助网络技术应用而实现,犯罪成本大大降低,犯罪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黑色产业链盘根错节,网络犯罪形态成倍增加,网络因素快速介入几乎所有的传统犯罪之中,传统犯罪开始跃升到网络平台。


“网络犯罪的牟利性不断膨胀,助推了网络犯罪市场的形成,催生了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黑色产业链。”他举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等犯罪活动均被切分成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实施犯罪等环节,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从准备、组织、物色目标、实施犯罪、获取利益、销赃分赃等整个过程,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条。而这些黑色产业链的发展蔓延,大大减低了犯罪成本和技术门槛,同时也增加了办案成本和打击难度,极大地助长了网络犯罪。


阎建国介绍,近20年来,针对网络犯罪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十几部法律规范,涉及数十种犯罪类型,其努力有目共睹。例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2017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现实情况是,随着某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某种网络犯罪可能会受到遏制,但犯罪不会就此停歇,很可能会换一种方式、借助另一种技术继续存在。


对此,阎建国建议,首先在立法技术上,应当考虑罪名的类型化刑法中规定的每个罪名,都是对现实社会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结果;


其次,罪名的规定应当考虑刑法规范的严密性,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增加新的规定,既要考虑与已有规定的协调问题,防止重复性规定,避免交叉性规定,又要注意新规定的涵盖力,防止出现新的漏洞。


另外,考虑到“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而网络犯罪的管辖是有国界的”,阎建国认为,我国要积极倡导和参与构建应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框架,在网络犯罪国际条约制定中争取话语权,主动融入网络犯罪国际法律体系,推动建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秩序,建立网络犯罪国家间信息交流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师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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