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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声音】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议案: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小婧跑两会

2018-03-16 曹婧 中国律师

全国人大代表  朱列玉  


文字|摄影:曹婧 本刊记者

连续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两会”带来35个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的敢言勇谏离不开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他说,代表要想提出一个好的建议,就要善于思考,勤于调研,掌握第一手信息,“而且不能只听一个人的,要听很多人的,有时要请教很多专家。”为了保证议案建议“高产”的质量,朱列玉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打造成了“代表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成了他调查问题、撰写议案及建议的助手。


今年全国“两会”,朱列玉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从严惩处制造有毒食品犯罪、成立“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院、把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全面放开三孩、允许手机用户携号转网等建议,事关法治建设与民生。


近年来,虐待儿童的事件频发,特别是2017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在全社会引发关注,这让朱列玉感到揪心。


目前,中国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然而,朱列玉认为此类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虽带有宣示作用却并无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效果。


当前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几乎都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


“一方面,非刑事性立法缺乏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制裁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中国刑法尚无独立的‘虐待儿童罪’,虐童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即使在性质上十分恶劣,也很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地游走在犯罪边缘,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以更好地对接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补强儿童立法整体上的缺弱。


此外,根据刑法第260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所有主体的虐童行为。”他坦言,虐待罪不能完全评价虐童行为。


而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人口流动性大,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大量增加,儿童的监管和抚养逐渐开始脱离原有的家庭照管模式,特别是在东部一些发达城市,儿童的入托率和入园率都比较高,导致虐待儿童的犯罪主体由家庭成员逐步扩大到家庭外成员。


对此,朱列玉认为,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即使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法定刑也不过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因素,犯罪人的实际服刑时间就更短了。较轻的处罚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也不利于发挥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作用。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拘禁罪、侮辱罪,他指出,虐待儿童在身体上达到轻伤标准就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虐待”行为也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


“严重的虐童行为会对儿童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朱列玉强调,“应从根本上预防,建立一套完整的虐待儿童预防体系,而刑法作为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有震撼力和威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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