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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政策】听完了这些水利的政策,你还坐的住吗?赶快留言吧!

2017-07-11 黑龙江行风热线

小编通知:高温虽然依旧没有退下,

但雨水已经在路上了!!!

天气炎热,不知道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

您家的庄稼涨势如何,欢迎留言告诉小编哦!

说好消息,小编先来,表下诚意

本周的“行风热线”直播间里有热闹啦!

本周上线部门:

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还想看热闹,不说话?

小编觉得:恐怕你要抓狂了!

忍住,稍等,先涨完姿势再留言!

做客嘉宾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王岩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       焦唳学

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勾智慧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副处长       刘岩

近年来,我省在河道滩地内进行垦种的情况很普遍,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王岩

       在我国耕地属稀缺资源。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在河道滩地内种植作物。但同时对于作物垦种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7条均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从以上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可以说明,在不影响行洪、不造成河势改变、不危及防洪及兴利等水利工程安全及效益发挥的前提下,可以种植矮科农作物,但不允许种植高杆作物。

       部分群众为了在汛期防止河滩地内作物受淹,而自发建设围堤,对围堤内庄稼进行保护,这是不允许的。《防洪法》已规定,若确需围垦河道,应科学论证,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我省经过正式批准的围堤,仅有大昂、四间房、托力河、二站、黑蟒5处围堤,其他均属非法在河道内设障,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除。由于河滩地不属于防洪保护区,因此在河滩地内种植作物存在遭受洪水淹没损失的风险,也请在此作业的群众要特别注意。

我省今春播种期,部分地区发生了春旱,有哪些应对措施呢?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王岩

        面对今年的春旱,我省防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抗旱,具体如下:

        一、跟踪研判,严密监视旱情发展动态。今春以来,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召开了4次会商会议,跟踪监测全省土壤墒情、降水、气温和大风等情况,做出中长期天气形势分析预测,及时发布干旱形势预报预警。

        二、应急调水,缓解灌区用水困难。

        三、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旱情,争取支持。在全国抗旱工作异地视频会上,向国家防总和水利部汇报我省旱情。与财政厅联合请示,争取到国家的支持。

         四、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

         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战胜了今年春季旱情,保证了我省春播生产取得全面胜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滨水城市、铁路、公路和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一些地方出现了忽视河道保护,违法围垦河道、挤占河道、蚕食水域、滥采河砂等问题突出,严重威胁着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如何加强河道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可以做那些事情?

 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勾智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和经批准可进行的活动:

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类: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芦苇、杞柳和树木;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埋坟、晒粮、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3、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5、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6、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进行的主要有以下四类活动:

        1、采砂、取土、淘金。

        2、在河道滩地上存放物料。

        3、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中、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于破坏水利工程和设施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违法者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应该经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的有关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法者承担。

《管理办法》对申请采砂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勾智慧

申请河道采砂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的程序:

        第一,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采砂范围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及从业人员。

6、无违法采砂记录。

         第二,申请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4、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第三,申请人在具备第一、二项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按河道属地向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饮水安全的安全标准有什么要求?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  焦唳学

       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首先要界定贫困人口是否存在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水质、水量、方便程度、保证率四项指标中有一项低于安全值的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量方面:我省每人每天获,就不能认定为饮水安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得45升水为安全。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在水质指标检测上,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一般应检测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指标;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选择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计部门协商确定。

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使用?哪些情况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副处长  刘岩

        我们所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是赔偿费,是指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可以理解为一种向自然环境的补偿。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只要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是个人。

        我省已经出台了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了征费标准,对一般性开发建设项目,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占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的,除建设期须按占地面积缴费外,在开采期仍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此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54号)要求,要深入挖掘资源性收入征收潜力,清理核实矿产资源开采底数,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做到所有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收尽收。

看完这些政策,你还能静静的不说话吗?

      如果您有关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防汛抗旱、河道采砂等方面的问题咨询或者投诉,赶快留言告诉小编吧!



出品人:刘洪源
编辑:耿悦
审核:赵艳娟、徐扬、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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