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检·未检课堂】第二讲 “N号房间”事件:仅仅是26万人的“狂欢”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韩国破获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性剥削案件,命名为“N号房间”事件,这是从2018年开始发生在韩国的恶性集体性犯罪,案犯们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会员收费制的聊天群,受害者不仅包括多位无辜女性和未成年人,甚至还有婴幼儿,所涉及的加害者高达26万的注册用户,此案一出,引发世人震惊和愤怒。
韩国“N号房间”事件余波未了
我国也有媒体报道了
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
保护儿童
就是保护未来
重拳打击制售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尤其是涉儿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
近年来,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让别有用心之人寻到了成本更低、更为隐蔽的犯罪契机,加之在网络上观看相关影像时,所面临的道德压力相对更小,观看者不会以真实身份示人。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网络实施性犯罪的情形屡见不鲜。
案例一
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间,霍某以虚假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网络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性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的聊天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敲诈勒索钱财,涉案被害人涉及十多个省市,人数多达上百人。
案例二
叶某(男,16岁)辍学后,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一个附近的职高女生(15岁),聊天时双方互有好感,留了联系电话。一天,叶某的朋友王某来找他玩,向他提出能否找一个女孩玩玩儿(意思是发生性关系),叶某想到职高女生,便答应王某。第二天,叶某便电话联系该女生,以约会吃饭为由,约该女生来家中聊天,聊天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行与该女生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报警,二人落入法网。
案例三
小明是一名5岁的可爱男孩,一天下午放学时,在幼儿园门口等妈妈,但是妈妈还没来,却碰到同住一个小区的叔叔卢某,叔叔跟小明说:“你妈妈今天加班,让我先来接你去我家玩一会,她下班后再来接你。”小明心想,这个卢叔叔跟自己住一个小区,平时跟爸爸妈妈都比较熟悉,有时还在楼下一起玩耍,他又不是坏人,就没多想,跟着卢某走了。到卢某家后,卢某拿出零食给小明吃,过了一会,卢某用玩具引诱小明,谎称一起玩游戏,让他脱掉衣服,期间用手机在某网络平台上直播小明的裸体视频,同时要求小明摆出各种奇怪的动作,最后还对小明实施了猥亵,直到被小明妈妈发现并报警,卢某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面对这些网络“黑手”
小盆友们一定要牢记
自我保护要学习,隐私部位要覆盖
被人强拉大声喊,身体属于我自己
不愿被抱要说不,不喝陌生人饮料。
偏僻角落不要去,有事沟通告爸妈
坏人来了躲开走,遇事报警要及时。
亲爱的小伙伴们
当我们尽情畅游网络世界的同时
也要警惕“坏蜀黍”趁虚而入
要用“火眼金睛”识破他们的阴谋诡计
给自己穿上坚硬的“自护铠甲”
做自己的“守护神”
法条链接
01
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03
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好啦
今天的未检课堂就到这里
下期再见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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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临潼区检察院
文 |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
校对 | 李繁
审核 | 杨战峰
编辑 | 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