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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漫说案件】专挑“赶集人”的财物

临潼检察 2023-04-13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广大群众在赶集时要绷紧防扒这根弦,收藏好自己的钱包和手机;到菜市场、集市等购物时,不要带大量现金,不在人多复杂的场合清点现金,手机以及贵重物品不要轻易暴露在外,以免成为扒窃分子的目标,要随时注意身边的可疑人员,如果被人撞了一下,一定要及时查看随身携带的钱物,防止钱物被盗。








来源  |  临潼区检察院
文 | 孟春艳   图 | 李繁
校对 | 李繁   审核 |  闫静    编辑  | 米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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