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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媒体看临检】西部法制报:《欠钱不还没有借条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临潼检察
2024-11-15




Media Reports

跟着媒体看临检

报道媒体:《西部法制报



《欠钱不还没有借条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西部法制报》2024年8月3日刊发


全文如下:


本报讯(房向华 惠亚洲)

给别人借了钱时,碍于情面没有写借条,这种情况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

王杰(化名)和李明(化名)是多年好友。李明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杰借款5万元,两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且到期归还。基于多年好友之间的信任,王杰随即去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交给李明,当时未要求李明立字据。

然而,约定时间到期后,李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王杰去银行打了取款流水明细,但苦于无书面证据证明此款就是借给李明的款项,到法院咨询后难以维权。

为了索要欠款,王杰邀请李明到家中交谈,表示二人从小一起长大,从前有啥困难都相互帮助,李明向其借5万元,其二话没有说,就将5万元借给了李明。现在王杰急用钱,希望李明说个还款期限。李明说:“你说的我都承认,但我现在没钱。”此次谈话不欢而散,但王杰悄悄用手机录了音。

后来,王杰拿着录音再次向李明要求还款,李明拒不归还。眼看这笔欠款要不回来,王杰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对录音证据,李明否认借款事实,并质疑录音的合法性。最终,法院经调查,认定证据合法有效,依法裁判王杰胜诉,判决李明限期向王杰归还借款及利息。

点评

那么,王杰偷偷录音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作为原告,有责任提供借款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该案中,王杰虽未经李明同意录音,但录音行为发生在王杰家中,针对的是借款事实,并未侵犯李明的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该录音是合法形成的。同时,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因此,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最终予以采纳。在缺乏书面借据的债务纠纷中,该案的录音证据直接捕捉了债务人承认借款的事实,成为无法辩驳的事实依据,帮助了债权人维权。

提醒

检察官提醒,在面临类似困境时,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同时警惕录音证据使用中的潜在风险,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校对 | 闫静    编辑 | 李繁   审核 |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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