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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向发货企业索要“服务费”

临潼检察
2024-11-15






车站货运员和货运值班员利用管理车站货运业务的职务便利,向发货单位长期索要“服务费”。经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1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后李某乙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23年1月,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某车务段纪委将铁路职工李某甲、李某乙违规收取“服务费”的线索移送至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西安公安处遂立案开展侦查,秦岭北麓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021年我配合车站完成任务,多发了10个车皮的货,想让李某甲别收这10个车皮的费用了,但李某甲说少一分钱都不行,我真的忍无可忍了。”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公安人员说。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该车务段下辖某车站货运员李某甲及货运值班员李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向发货企业索贿牟利。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将该案移送秦岭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李某甲、李某乙向在该车站发货的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和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期索要每车300元至550元不等的“服务费”,共计100余万元。李某甲、李某乙为了逃脱罪责,还伙同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共同编造车站货位紧张、被害单位发货需占用该公司货位的假象,意图将两人索取“服务费”的行为伪装成某贸易有限公司帮助其他公司代理发货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2023年10月25日,秦岭北麓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


“李某甲、李某乙长期向发货公司索要‘服务费’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不仅侵犯了发货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了铁路货运秩序和铁路企业的信誉,必须严厉打击。”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针对该案反映出相关车务段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为强化诉源治理,6月7日,该院向该车务段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就该案开展以案释法,1000多名职工参加了普法讲座。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打击涉铁职务犯罪,不仅维护了发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铁路企业加强运营管理、合法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普法讲座结束后,该车务段负责人说。


6月25日,车务段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强管理,以该案为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来源 | 检察日报 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李繁    校对 |陈关格格   审核 |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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