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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为“她”驱散家暴阴霾

临潼检察
2024-11-15

“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及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从事影响申请人工作的活动,并于上述场所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近日,临潼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临潼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签发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长期遭受家庭困境的妇女驱散家暴阴霾。

【案情回顾】

 1996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后于次年举办婚礼,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女。

婚后生活并非王某想象的那般美好,她的丈夫不但不抚养孩子,还经常展现出暴躁的脾气和过激的行为,多次对王某、孩子以及王某父母进行言语辱骂和身体上的殴打。王某的忍让换来了李某的变本加厉,不仅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大闹王某工作单位。

2023年4月,王某向临潼区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期间,李某保证悔改,王某心软,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了与李某和好,于同年7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但好景不长... ...

没过一个月,李某再次对自己岳父岳母大打出手发泄对王某去起诉的怨气。王某在法院的一时心软,竟让她和家人再次面临家暴的伤害,那真真切切地保证成了一纸空文,最终王某只能选择报警,才短暂地远离了这次伤害。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王某的忍让、孩子的哀求、公安的告诫都没能换来李某的回头,王某及其家人仍然长期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下。为了不让家人再受折磨,王某下定决心走进临潼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8月19日,临潼区法院依托法检共建机制向临潼区检察院通报线索,临潼检察院“骊明”之光民事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联合走访王某居住地,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王某丈夫李某情绪激动,且在王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后又对王某、二女儿以及岳母拳脚相向,经医院诊断证明二女儿胸骨骨折,其岳某多出软组织损伤。 

根据走访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目前除了支持起诉帮助王某离婚,彻底摆脱家暴阴影外,更重要的是离婚之前王某及其家人仍随时具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断目前的危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即协助王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8月20日,“骊明”之光民事办案团队立即出发,协助王某收集、固定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视频、照片等证明其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

并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报院领导,院领导立即协调控申、案管部门对这起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当天下午就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送达临潼区法院,同时做好后续跟进工作。临潼区法院依法高效审理,在24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8月21日下午,公、检、法联合向李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告知其再次实施家暴的法律后果,并现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

临走,王某目送着我们的车离开,眼中还带着些不安和忐忑,但也多了一份坚定……

后续,“骊明”之光民事办案团队将继续跟踪王某及其家人安全情况,并对王某的离婚纠纷进行民事支持起诉,确保其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此次支持起诉《人身安全保护令》,临潼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依法高效办案帮助被家暴妇女24小时内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为家暴妇女人身安全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这是临潼区检察院对新类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一次有效拓展,也是我院与多部门建立的《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的有益实践。下一步,临潼区检察院将持续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办案与保护配合衔接,凝聚妇女权益保护合力。


检察官寄语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妇女在遭受家暴行为后,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勇敢向家暴说“不”!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来源 | 临潼区检察院 

图文 | 谢雯

编辑 | 李繁 杨润亚(实习)

校对 | 陈关格格    审核 |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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