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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党支部工作规范》全文发布,赶紧收藏学习吧!

2018-03-02 和田零距离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党支部工作规范》,全文分为总则、组织和成员、职责任务、组织生活、议事决策、服务管理、附则7章45条,对村党支部工作运行进行全面规范,把党的十九大赋予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落实到支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党支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党支部工作运行机制,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村党支部是指建制村党(总)支部,以及建制村党委、党总支下设的党支部。建制村党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必须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领导本村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本村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四条  村党支部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国家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不足50名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凡党员6名以上的党支部以及有3名以上党员的村民小组,都应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小组,党小组长一般由村“两委”党员成员兼任。新建的村必须第一时间建立党的组织。

第六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具体名额和职位设置由县级地方党委根据建制村人口数量、幅员面积、工作任务等确定,一般设党支部的村配备3至5名委员,设党总支的村配备5至7名委员,设党委的村可适当增加委员职数。

第七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村党支部的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的调整和撤换,由县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考察任免,报地州市、自治区党委基层办备案。

第八条  提倡村党支部委员或者党员依法兼任(担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各类村级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村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研究确定村党组织工作规划、计划。

(2)听取和审议村党组织的工作报告,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讨论审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3)选举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4)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分和处置,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委、总支部建制的村党组织由各所属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分和处置,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委、总支进行审核)。

第十条  村党支部承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主要包括: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村稳定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2)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支持各配套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3)履行反恐维稳政治责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职责,加强群防群治群控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推进“去极端化”。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把各族群众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4)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开展“星级化”创建,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坚持党建带群建,调动和发挥各类村级组织作用。

(5)团结带领村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和深化农村改革。

(6)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抓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7)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带领党员群众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建设美丽家园,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8)加强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村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以及党的各种活动。

(2)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3)协助村党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受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等工作。

(4)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村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同时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协调其他委员的工作,对村党组织工作负主要责任。村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支部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村党组织必须长期坚持。

第十六条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确定。党员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召集,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主持。党员大会涉及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七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主持。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召集人请假;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所议事项,以成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按程序报批。不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其他组织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党小组长主持,负责组织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受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定期列席各党小组会。

第十九条  村党支部每年应当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一般由党支部书记讲党课,按照县、乡统一安排,也可由各级联系村领导、乡镇党委派员或者第一书记等授课。全体党员参加,也可扩大到全体村组干部。党课内容以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的学习,也可以结合本村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1次党员集中学习。

第二十条  村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上级党组织派员列席。每名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检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接受与会党员、群众的批评。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推荐优秀党员,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一般程序是:

(1)组织党员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民主评议党员的文件精神;

(2)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写实对照检查材料;

(3)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对党组织、党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并将梳理的意见建议提交专题组织生活会;

(4)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民主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6)评议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村党支部每月应组织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主要是开展党的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等。党日活动时间应相对固定,结合实际明确党日活动主题,确保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村党支部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村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乡镇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健全和落实村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每年村党支部书记向乡镇党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1次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接受评议、考核和监督。村“两委”班子成员述职评议考核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村级其他骨干由村党支部组织实施。述职评议考核的一般程序为: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总结成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方向和措施;

(2)填写《廉洁自律自评表》,在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

(3)公示结束,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由村“两委”成员向大会述职述廉;

(4)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对“两委”成员民主评议和测评,测评票由乡镇包村干部带回汇总;

(5)评议和测评结果向乡镇党委汇报;

(6)乡镇包村干部向被评议村干部反馈,并根据评议情况落实奖惩,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村党支部必须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书记与其他委员、其他委员之间、委员与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第二十五条 村党支部和支部委员必须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破除“官油子”之气、漂浮之气、“两面人”之气、不干事之气,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六条 村党支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精神为前提。

第二十七条 村党支部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凡属村党支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村党支部没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凡属村级重大事务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当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一般程序是:

(1)党支部提议。村党支部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及相应的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所提议题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2)村“两委”商议。召开村“两委”联席会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提交商议前,村党支部书记应当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前沟通。

(3)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审议。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经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4)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党员大会形成的审议意见进行表决。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终止、或暂缓、或重新完善再次进入“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5)表决结果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6)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安排村近期或下阶段任务,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其他事项。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可视情况列席。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形成决定意见。

第三十条 村党支部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研究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决策后请示。因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健全和规范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党支部组成、党组织活动计划、党支部决议决定、“四议两公开”、任期承诺目标、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评选优秀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干部管理等情况、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集体财务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发展程序,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致富能手、妇女、在村工作大学生和村(协)警中发展党员。原则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须经团组织推优产生。村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两年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支部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先选优,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党员因外出务工、定居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党支部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三十四条 村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五条 结合村级组织“星级化”创建工作,开展农民党员星级管理及设岗定责活动,结合党员实际和个人特长,合理设置、自愿选择、科学调整活动岗位,严格按照农民党员星级管理的方法步骤和工作时限,实施评星定级工作,及时张榜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值班制度和集中办公日制度。每天应指定一名村干部坐(值)班,处理村内日常工作,受理和全程代办村民有关事务。建立村干部集中办公日制度,每周应确保一天村干部集中办公,方便村民办事。村干部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请假程序。村“两委”正职向乡镇党委请假,村“两委”其他成员、团组织书记、妇联主席、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向村党支部书记请假,村(协)警请假经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后报乡镇派出所审批,村级其他骨干外出须向村党支部报备。

第三十七条 村党支部要切实加强辖区社会治理,支持和保障村民通过村规民约实行自我管理。村规民约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经村民共同讨论决定,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便于村民遵守和相互监督,达到规范和约束村民行为的目的。

第三十八条 村党支部要依法开展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宗教人士的选配,由村党支部根据本村实际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党委审查后,报县市区相关部门审定。宗教人士生活补贴由村党组织按月造册以现金形式发放,村党支部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宗教人士汇报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对讲经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宗教人士年度考核以村党组织提出意见为主。村党支部主导起名割礼婚礼葬礼“四项活动”,指派宗教人士主持,并安排1名村干部现场服务,“四项活动”原则上应在村民服务中心举行。

第三十九条 村党支部要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设备设施维护,充分发挥作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统一悬挂国旗、党旗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牌匾。村民活动中心、文化室、图书室要定时对村民开放。

第四十条 村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升国旗宣讲活动。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要节假日和举行重大庆祝、纪念、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期间以及每周一,村级活动场所应组织升国旗宣讲活动,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村民参加。村党支部书记向村民通报上周村务活动实施情况,并就本周工作计划作出说明,可结合当前重点工作开展宣讲。

第四十一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代管县监督,每个村单独建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收支科目,村集体经济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应及时入账,委托乡镇财政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代为管理,严格审批报账并履行监管职责。村级组织可适当预留一定数额备用资金,用于突发性、紧急性事件支出,事后5日内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村党支部负责实施,乡镇党委指导并监督落实,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组织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工作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国营农牧林场村(队)党组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访惠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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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丨李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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