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立法计划: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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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市场监管总局的立法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动构建科学系统完备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为目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加快立法进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规则融合,为市场监管工作长远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紧密围绕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事登记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48部: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继续配合做好计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工作。
二、着力提升立法质量,推动构建科学系统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立法立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共报送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4部,公布部门规章25部,废止部门规章47部。市场监管规则融合持续深入推进,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6部综合性部门规章,构建了统一的市场监管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督程序。2020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更加注重以规则融合促工作融合,更加注重以依法立法促规则完善,更加注重以质效提升促长远发展,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动市场监管立法立规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坚持立法服务大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供法治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领会、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部署,紧密围绕2020年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统筹规划、扎实推进立法项目。
2.立法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调整,要按照规定向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3.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市场监管职能,做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等相关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坚持立法质效并进,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1.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起草立法草案要立足市场监管大局,以促进融合为原则,以推动工作为目标,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2.聚焦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高立法实效。要注重听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涉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项目应当充分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作用,畅通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使立法更接地气。对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关注解决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市场监管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
3.提升立法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起草立法草案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做到逻辑缜密、语言规范、言简意赅。要注重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精准度,在制度层面确保改革措施的依法高效、系统完备。要注重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监管与发展、监管与企业、监管与社会的关系,努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注重处理好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使市场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起草、审查立法项目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规章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正确处理各方意见,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
5.要严格依法立法。起草规章草案应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规章内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规章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不得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起草、审查立法项目,要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开展工作。法制审查要对标规章备案审查要求,围绕规章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6.要加强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作用,开展立法委托研究和咨询论证。加强对有关制度预期效果的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加强对国际规则的研究,开展我国法域外适用、新技术新领域等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必要支撑。对标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和修订中的行政处罚法,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研究,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全面开展规章清理,深入推进市场监管规则融合
对市场监管部门规章进行梳理研究,坚持立改废并举,对因职责调整需要,与上位法不符,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协调,过于陈旧、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部门规章,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分步骤开展清理工作。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进一步加强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一方面,组织针对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起草单位应选派业务骨干针对制修订的重点内容,以及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提高人民群众认可度、满意度。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立法舆情回应,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增强各方面的认同,消除群众顾虑,凝聚社会共识。
三、做好立法计划的贯彻落实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法制审查中发现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对于审查中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总局领导协调或总局局务会议决定。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上位法规定,对本单位起草、执行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方案,并积极配合做好审查、审议等工作。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立项(包括起草、修改、废止、授权等)建议,经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并对改革举措、立法背景等作出说明,依程序送法规司审查。经研究论证后,草案成熟时,可以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同时,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总局。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反垄断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质量监督司 质量发展局 |
3 | 商事登记条例 | 登记注册局 |
4 |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 人事司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监管司 认可检测司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药监局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知识产权局 |
部门规章
第一类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8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登记注册局 |
9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反垄断局 |
10 |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11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12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网监司 |
13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 质量发展局 |
14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质量发展局 |
15 |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 | 质量发展局 |
16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质量监督司 |
17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 食品生产司 食品经营司 特殊食品司 |
18 |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司 |
19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司 |
20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食品司 |
21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局 |
22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3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标准技术司 |
24 |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 标准技术司 |
25 |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 标准创新司 |
26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认可检测司 |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27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28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29 |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0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1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2 |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3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4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5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36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局 |
37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知识产权局 |
38 |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 知识产权局 |
第二类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39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40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41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43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 信用监管司 |
44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45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广告监管司 |
46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食品司 |
47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认证监管司 |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48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49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50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51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52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53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药监局 |
54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知识产权局 |
55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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