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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应急 2021-10-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建立安全总监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1月13日正式印发。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1条,分别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展开,重点围绕实施目的、职责定位、实施范围、职责职权、任职条件、任职程序和待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宣传引导、监督考核、实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设计。现对总监定位、实施范围及职责职权等关键问题予以解释说明如下:


安全总监定位

关于安全总监定位问题。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将安全总监定位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安全总监制度实施范围

一是

首先将实施主体定位于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排除银行、咨询服务等非实体生产经营企业。 

二是

结合本市城市安全运行实际,将从业人员总人数300人作为界限(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总监设置作出一般性的制度设计。这种原则性表述避免了挂一漏万,虽然未明确列出工业企业、水务、电力、燃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商务、文化旅游、体育、园林绿化、物业服务、邮政寄递、广播电视、电影放映、印刷出版等行业,但只要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行业领域都被涵盖进来,均需设置安全总监。

三是

通过从业人员总人数100人这个法定界限明确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设置安全总监,且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285号令,结合首都实际,细化明确了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设置安全总监。

四是

用“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系数等因素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表述来作为兜底条件,为从业人数未达到100人或300人界限,但营收规模、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安全总监留下了制度空间。


安全总监职责职权

关于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在研究起草中,综合参考了本市和外省市有关文件的表述,突出“协助”“领导”“监督”的职责定位,通过监督管理权、参与决策权、停止违章作业权、考核权、其他职责等5个权,将安全总监的权力提升体现地更加明确凸显。


本期编辑:王勇、花又


本期校对:张帅府


内容来源:局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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