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律师视角|“杀死辱母者案”梳理及关键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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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金发律师
这两天“杀死辱母者”案在网络持续发酵,很多朋友也想听听出庭律师的意见,我们的回复跟以往一样:单纯从个人情感上,我们对“母子”方表示同情,并希望该案二审会有一个好的结果。但是,因为没有看过案卷材料,没有参加过庭审,不了解具体案情,仅凭网络报道就对判决作出评论或者对案件作出倾向性意见,不符合律师谨言慎行的职业要求。
本文仅以网络的报道的内容为基础,不预设任何立场,纯粹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分析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对网络报道的事实梳理
1、死伤一方与母子一方有民间借贷关系,月息高达10%(年利率120%),显著高于正常借贷利率;
2、判决书认定死伤一方对母子有过侮辱言行;媒体报道中死伤一方有极端侮辱行为,如:“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网易新闻《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哪些细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3、一审判决认定有过报警出警,媒体亦报道: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网易新闻《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哪些细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4、于欢用刀刺对方,致一人送治无效死亡、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5、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附带民事赔偿。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害人有过错。
二、出庭律师视角
1、民间借贷利率显著过高,已实际履行的,法律最高支持年率36%,超过则债务人可要求返还超过部分;未实际履行的,法律仅支持24%。本案中,如果债务人全部还款金额已超过了本金加36%年率计算出来的利息,则债务在法律上已清偿完毕,该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追债的方式方法及手段等,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的一个辩点,只是对案件定性量刑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2、被害人存在过错较为明显,该情节系酌定从轻情节。但是,本案中被害人过错到什么程度,是否足以据此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和舆论存在较大分歧,孰是孰非因未阅卷和参加庭审活动不好判断。对于媒体披露的一些细节是否有足够证据以及是否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将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警察出警后处理是否不当,出警的警察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可由检察院反渎职部门另案调查处理。此外,该情节可作为母子方已寻求公力救济无效后私力自卫的一个辩点,法院在具体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但如果单纯这一点而不结合其他,对案件定性和量刑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判处无期徒刑已体现从轻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致一人死、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从损害后果来看,是相当严重的,如果不考虑正当防卫因素,量刑已体现了从轻。如果能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则依法可以免除或者更显著减轻处罚。
三、本案最关键的辩点: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出庭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第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本案而言,根据媒体报道,死伤一方以讨债为由,对母子进行较长时间的侮辱、威胁等,应当可以认定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威胁已经消除,则不符合这一条件,本案是否符合侵害正在进行时,从一审判决和媒体双方分歧看,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才能判断。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的意识。行为人受到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系要排除不法侵害或者威胁。
第四,针对侵害人实施。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对自己构成不法侵害或者威胁当事人。
第五,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难点,一般需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等方面全面综合考量,如果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当然,关于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法律还有一个特例,法律上称为【特别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二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三是,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正常情况下,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只有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才有可能取得轻于一审的处罚。对于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满足上文提到的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当然,在满足上文提到的法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特别防卫。具体到本案中,辩方需要围绕可能会产生较大争议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属于特别防卫”等收集证据并提供强有力的说理,在法律上才有可能在二审中得到进一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最后,出庭律师对死伤者亲属以及于欢母子表示同情,并祝福于欢!
有态度|有深度|有力度|有温度
嘉宸出庭律师:lawyerwe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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