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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手记|非婚生子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案例

2017-07-23 谢佑息 嘉宸出庭律师


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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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手记|非婚生子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案例


本文作者:谢佑息律师,嘉宸出庭律师团队骨干,桂林律协刑辩委委员


前言
言言

             

   律师执业手记,记录律师执业生涯中的点点滴滴,讲述案件背后的故事......


   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时常遇到婴幼儿向不尽抚养义务的亲生父母主张抚养权益的案例,而这其中,有很大部分婴幼儿是非婚生子女,众所周知,在我国婚姻法律规范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同等的,但在发生抚养权益纠纷时,非婚生子女的维权难度却明显更大。

维权难度大的原因概况而言主要是两点:

第一点,由于是非婚生,即父母不在合法婚姻内生育,无法顺理成章推定该男方和女方(主要是指男方为主)即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如果在男方否定自己是孩子父亲时,维权的方的举证责任就非常大;

第二点,非婚生子很多时候是父母在未有准备的情况下降临人间,更有甚者,父与母是“一夜情”下诞生,男、女对对方了解甚少,有些连对方住址、工作内容也不知情,如果男方逃避抚养责任,切断与女方的联系,女方和子女连责任方都不明确,维权就更加困难。

笔者通过一个刚代理结案的非婚生子诉亲生父亲抚养费案例进行讲解,以供学习、交流。


案情回顾


2004年,甲女刚参加工作,后经人介绍认识乙男,乙男在邻省某部队服役,双方常年信件和电话联系,后发展成恋爱关系,由于双方身处两地,且男方系现役军人,纪律严格,外出不便,两人相见、相处的时间极为有限,一定程度也妨碍了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发展。期间,双方关系也发生分分合合的波澜,但关系一直没有彻底断裂。

2014年,乙男从原先部队调到甲女所在城市的部队工作,虽然,双方距离缩短,但俩人的感情并未升温,平时,双方通过聊天工具保持联系,有时在酒店开房相处,但一直未共同购置或租赁房屋同居。

2016年初,甲女发现自己怀孕,并将该情况告知了乙男,但乙男对此表现冷淡,并要求甲女打掉孩子,甲女从自身年龄等方面考虑,最终把孩子保留并于下半年生育下来。之后,乙男在通讯工具上将甲女拉入黑名单,不再接收甲女的任何联系。后得知,2016年下半年,乙男已从部队退役并加入当地公务员队伍,与此同时,乙男与其它女子登记结婚。


律师析案


从甲女向笔者介绍案情时,笔者可以明显感受到,甲女及其家人都乙男的失望和气愤,认为既然乙男无情那么我也无义,要求自怀孕门诊、分娩等医疗费和营养费、小孩出生到独立生活止的抚养费等一并向乙男主张。经过笔者对整案分析后,本案诉讼如要获得预期效果需突破两大程序障碍,即解决诉讼请求(或诉讼主体)和亲子认定问题。

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问题,如按甲女的心理预期,要求医疗费、营养费、小孩抚养费一并主张在诉讼程序上是行不通的,因为要一并主张,诉讼案由应是“解除同居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甲女与乙男均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实际上,甲女与乙男确实无同居事实,就基于此,法院即可不予受理;第二种思路是以甲女为原告提取诉讼,主张小孩抚养权及以上各项诉求,但该方案遗漏一个重要事实,即小孩已经有户口(取名丙),在民事法律上具备主体资格,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是其个人权利,而不是其母亲,如本案以甲女名义主张丙的抚养费,诉讼主体是错误的。

综合考虑后,笔者为当事人设定了两步走方案,由于主张抚养费是最重要事项,首先,以丙为原告向乙男主张抚养费,其次,基于第一步亲子关系认定的事实再以甲女为原告向乙男主张医疗费、营养费和已预支的抚养费(丙出生至提起抚养费诉讼期间)等。

关于亲子认定问题。本案中,由于是非婚内生育孩子,特别是,乙男知道甲女怀孕后即切断了联系,甲女的怀孕和分娩期间,乙男都是未参与的,小孩的医疗等记录上无“父亲”乙男任何痕迹,甲女手头是无丙与乙男系父子关系的直接证据的,只有部分甲女与乙男的微信聊天记录、生活照片等,显然,以上证据只能证明两人的部分生活场景,证明恋爱关系的事实都有所牵强,更别说是父子关系了,这样的话,甲女和丙只能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杀手锏-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结果对于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以及抚养责任承担与否有决定性影响,但并非可轻易启动。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鉴定,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拒绝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乍看该法律规定,以为亲子关系是可以推定的,对申请方式极为有利的,但仔细再看该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是指婚姻期间生育的孩子,“提供必要证据”是指《出生医学证明》等医疗凭证上记载父母名字等。对于非夫妻关系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显然不能直接推定。

回到本案,甲女与乙男虽然认识时间很长,但几乎从未同居,两人相处的短暂时间主要在酒店,两人的相处痕迹是非常有限的,丙与乙男就更无交集的记录和父子关系的凭证,现在,双方近一年未交往,乙男从部队退役后,甲女也不知道他的住址和行踪。

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在诉讼中,如果甲女一方不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实双方之前的关系,乙男如果不积极应诉,也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很难推定丙与乙男的父子关系成立,丙面临不小的诉讼风险。


代理过程


笔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对乙男的身份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取证。巧合的事,乙男在笔者调查的前一个月将户口从部队转迁至地方(部队与地方户口分两系统管理,没有特别允许,部队户口是很难调查的),另外,掌握到乙男现户籍是挂靠在其岳父户口名下,而其岳父户口又落在一行政单位的所在地,之后,笔者查到其岳父是该行政单位的上任主要负责人,厘清了以上关系后,笔者确认该案启动和送达都不存在问题,继而,启动了诉讼程序。

笔者通过与甲女的多次交谈,了解到二人交往的多处细节,并收集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不出所料,该案顺利启动,法院按正常程序向乙男寄送了应诉材料,乙男应诉,后得知乙男已在甲女所在城市加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是担心抚养权纠纷案件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现在家庭,其对诉讼纠纷积极应诉,面对原告的诉状以及部分证据材料,乙男主动申请亲子鉴定,后经相应机构鉴定认定丙与乙男系父子关系。据此,案件已经明朗,作为父亲的乙男负有依法承担丙抚养 61 22167 61 13532 0 0 4665 0 0:00:04 0:00:02 0:00:02 4664的义务。


律师点评


对于非婚生子女向逃避责任的亲生父母(主要为父亲)主张抚养权益纠纷案件,最大的难点即是亲子关系的认定,民事证据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没有合法婚姻保护情况下,亲子关系并不当然适用推定原则,那么,主张方需在证明同居、恋爱等事实方面提出“必要证据”,方能更有利自己的主张,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对于女方主张怀孕、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已单独支出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当前我们审判实务,基本支持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的原则,举证要求与上述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权益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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