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容易忽视的几个重要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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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前些年民间借贷不断活跃,近两年受种种原因影响,很多民间借贷无法如期得到清偿,甚至有不少借贷公司半夜关门,老板跑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加。
我们这两年代理了不少此类案件,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也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了详细解读,想了解更多内容的朋友可查看我们的历史文章。
本文结合执业实践,着重提示几个在民间借贷中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问题。
壹
白纸黑字并非铁板钉钉
先看下面这张借条:
上面这张借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且写明“借到”了五十万元,按传统理解,李四如到期不还款,张三持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胜诉似乎铁板钉钉。但是,我们要提示各位,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如果仅凭这一张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起诉,如果对方又否认借款事实的,张三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近些年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等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
最高法2011年6 月在杭州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纪要”,2011年12月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关系作了强调和规范。之后,我国司法机关还有针对民间借贷发布一系列意见,以规范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对现金交付的借贷,不能简单地凭借条、收条或借据等就直接认定借贷事实,而是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以上规定一般认为是针对现金大额借贷,但是何为“大额”却没有客观标准。实践中,一些法院以30万为大额借贷的起点,但并不是绝对的,我们遇到过现金借贷8万元的借条,被告否认,法院认为原告系失业人员,一次性提供8万元现金不符合常理,最后一审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新变化,我们建议:在借款时,除有借据外,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付款,以保留支付的客观证据。
贰
保证期间不等于诉讼时效
我们代理过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出借80万给债务人,由某社团组织的主席作为保证人,由于该社团主席完全具备实力,因此当事人很放心出借了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到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当事人碍于面子未及时主张权利,快到诉讼时效时,才找到我们代理诉讼。
结果可想而知,由于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某工商联主席以过了保证期作抗辩,结果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最后只判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最后,当事人能与执行分配,执行到位不到本金的十分之一。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保证期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现实中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问题。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根据《担保法》以及最高法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本文整理归纳了以下关于保证期间几个重要的规定:
(一)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四)当事人之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五)保证期间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
(六)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叁
送达方式的确认
约定送达方式的意义至少有两点:
一是,催收通知的送达。有时候借款快到诉讼时效,但是债权人出于各暂时还不想提起诉讼,此时需要通过催收的方式主张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抵赖或者玩失踪,很难证明向其主张权利。
如果在借条中约定送达方式,比如明确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微信QQ号等,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按对方指定地址邮寄送出多少日,或者发送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及信息等本方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多少日视为送达等,则可起到送达的目的。
二是,一旦涉讼,可以作为诉讼送达依据。如果债务人玩失踪,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则需要公告送达二次(应诉通知一次,判决书一次),多费公告费不说,还需要拖上几个月公告送达的时间。
如果在协议中对作出了约定,可直接依约定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度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肆
关于借款续期
有时候借款快要超过诉讼时效了,债权人出于各种原因暂时又不准备起诉,这时,很多人往往通过续期来防范诉讼时效风险。
年我们遇到一例,债权人在四年前借款40万元给债务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债务人每月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一年后债务人未偿还本金。
债权人担心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不知道实际诉讼时效在债务到期后还有二年),就让债务人重新写一张借条,债务人提出既然重写了借条,那么原来的借条就应该收回,于是债权人将原借条交回给了债务人,自己保留了新借条,四年来每隔一年如此操作一次。
今年因为债务人财务恶化,拖欠利息数月,债权人持债务人去年写的借条诉至法院,债务人提出异议,称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已实际付款的凭证,债权人出示了四年前银行转款凭证,债务人却拿出了当年的借条称银行转账所发生的借款早已清偿完毕并已收回借条。这个案件也费了很大的周折。
律师建议,如借款续期,可在原老借条上直接备注即可,如在原来借条下方空白处注明“续借一年,利息照算。债务人签名,日期”;实在要重写,也应写清楚来龙去脉,并最好保留好原借条,如债务人有异议,可当面在原借条上打X并注明作废,或在新借条中注明清楚原借条作废。
伍
身份证号码or复印件
一些债权人仅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号,一旦涉讼,特别是债务人跑路的情况下,确定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对于法院送达及今后执行等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信息一个身份证号是远远不够的。
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立案时,都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证明。如果未预留身份证复印件,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调取户籍登记证明,目前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一般是无法调取的,需要律师持手续调取,而一些公安机关甚至需要有法院的立案手续才可以给律师调取。
这样就产生矛盾,一边要求有户籍证明才可以立案,一边又要求有立案证明才可以调取户籍证明,往往费一些周折,而且还一定要委托律师。如果当初仅仅是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避免这些麻烦。
陆
当面书写与笔纸提供
民间借贷大部分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因为太熟,借条很随便,有些甚至都没有借条。一些熟人之间,双方电话中说好金额,见面时债务人直接拿出写好的借条给债权人,一旦债务人居心不良让他人代写借条,并在诉讼中否认借条为本人所写,则债权人将会陷入被动。
仅当面书写还不够,现实中已出现案例,有骗子利用高科技笔来书写借据,这种笔的墨水可以慢慢地淡化直至消失,同理,也不排除有特制的纸张,如果真是有预谋的人这样做了,后果可想而知。
律师建议:应当让债务人本人当面书写借条,从更严谨的角度,如果条件允许,最好书写用笔和纸要由债权人提供为妥。
总之,民间借贷看似简单,实际机关重重,稍有不慎即可能陷自己于被动,本文仅仅举了几个我们在执业中遇到的容易被忽略而且较为重要的细节问题,还有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关注公众号“嘉宸出庭律师”在后台留言可索取简易版《民间借贷协议》模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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