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来咨询,继母去世其生前名下有一处房产,如何分割?
嘉宸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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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朋友来咨询,他的继母去世了,在继母名下有一套房,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继承和分割。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先明确两点:
第一,需要确定房屋是继母的个人财产,还是继母与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继母与他人共有;
第二,还要看继母是否有遗嘱。不同的情形,将会演绎出不同的结果。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房屋登记在继母一个人名下,就一定就是她的个人财产吗?
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这套房屋是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才购买,他们夫妻之间又没有特别约定,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自于继母的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即使登记在继母一个人名下,也并不是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种更特殊情况,假设这套房子在婚前就已登记在继母名下,也不排除这套房子是她与前夫或者子女共有但尚未分割,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依法分割,属于继母的份额部分,才发生继承。
反之,如果是父亲与继母结婚之前继母就取得的房产,而且也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此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就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将全部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二、确定继母的遗产范围以后,如何继承?
总的原则是按以下顺序处理:遗赠扶养协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首先,关于遗赠扶养协议。这类协议多见于五保户以及孤寡老人,他们生前没有亲人或者亲人无力赡养,因此,在生前这些老人就与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协议,由对方负责对自己生养死葬,待自己百年后,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归对方所有。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叫遗赠扶养协议,这是双务合同,受法律保证,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高于遗嘱。
其次,关于遗嘱。广义的遗嘱包括遗嘱和遗赠,前者是在遗嘱中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来继承遗产,后者则是指在遗嘱中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继承。这二者有一个很在的区别,当继承开始以后,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的内容之日起二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分配;而如果是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嘱,被指定的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均视为接受。
关于遗嘱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在生前可能会立有多份遗嘱,出现这种情况,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如果多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的,不论公证遗嘱形成在前还是在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而在民法典施行以后,不再以公证遗嘱为最高效力,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这最后一份遗嘱可能是公证遗嘱,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遗嘱。
具体到这位网友的问题,如果他的继母生前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是立有遗嘱的,则由她所立的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来继承,其他人不能继承。
最后,关于法定继承。如果这位网友的继母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分割她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她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哪怕只有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由该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因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这位朋友的继父、其继母的父母亲(假如还健在)、继母的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该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其继母的遗产。
当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律上包括了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登记的养子女以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如果这位朋友的父亲跟他的继母结婚的时候,这位朋友如果还未成年且与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并由他们共同抚养,特别是当这位网友成年以后也对继母尽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就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这位朋友也是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母的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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