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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涉网黑恶犯罪

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

截至今年11月,全区法院

依法处置、执行财产刑判项价值3.9亿元



新闻发布会

12月1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广西法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主要情况,同时公布五起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结果。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出席新闻发布会。



“2023年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三年。全区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持续释放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陈敏在会上介绍,2023年1月至11月,全区法院一审审结黑恶案件95件509人,结案率为91.35%,二审审结47件391人,结案率90.38%,其中一审结案率较去年同期上升了41个百分点。

据了解,全区法院始终把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有序开展。聚焦“公正与效率”,全区法院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拔高充数,也不降格放纵”,确保每一起黑恶案件都成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结合,依法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黑恶势力犯罪。

全区法院与公安、检察、财政等部门协同作战,建立涉黑恶财产执行大格局,形成“打财断血”工作合力,并切实提升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能力。202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全区法院依法处置、执行财产刑判项价值3.9亿元。其中,梧州依法处置黎健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隐性黑财”高达800万元,探索出的涉黑恶财产“六必查”和“府院联动”等工作方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扬肯定。

全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信息网络、自然资源等四大行业领域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持续开展教育文旅、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三大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审结涉三大重点行业领域大要案12件,审结一批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极大净化了我区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领域环境;紧盯黑恶犯罪向网上蔓延的趋势,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功能,助推行业治理、补齐制度短板、消除风险隐患,今年1-11月,全区法院制发司法建议20条。此外,还加强法治宣传,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宣传效应,会上,还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




01

被告人王颂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王颂,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亨,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2019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达生,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15名被告人略。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王颂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笼络亲友、纠集同道、招聘员工等方式,逐渐聚拢了被告人张亨、刘达生等人,逐步建立起以王颂为组织、领导者,张亨、刘达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显富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进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结构紧密、层级明显,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的形式运营,以“小额贷款”“无抵押放贷”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借款,以“押金”“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并单方持有,或要求被害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当被害人逾期还款或被该组织肆意认定违约时,该组织即采取喷涂油漆、堵塞锁眼、上门滋扰、占用房屋等多种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要或者骗取严重超出本金以及利息的金钱。该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进行非法敛财共获取670多万元,非法获利210多万元,将获得的部分经济收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和壮大组织势力。

该组织在南宁市城区采取诈骗或敲诈勒索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诈骗30起、敲诈勒索17起,以及因“套路贷”活动衍生的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等犯罪活动及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其罪行遍布南宁市多个城区,对周边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多名被害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或投诉无果,或不敢维权,严重干扰和破坏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王颂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张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3.被告人刘达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其余15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六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非法放贷领域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该组织以公司管理的方式豢养组织成员,以“小额贷款”“无抵押放贷”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借款,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严惩。该案的审结,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套路贷”犯罪,打击非法放贷领域黑恶犯罪,净化金融放贷领域环境的坚定决心。


02

被告人刘峻松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刘峻松(绰号松哥),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2021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庆芳,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2021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黎曲(绰号黎总),男,1971年7月6日出生。2021年10月13日被逮捕。

其余10名被告人略。

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刘峻松以柳州市官田制造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田公司”)办公室为据点,先后纠集了被告人黎曲、朱光、陈吉祥、朱美华、谭良波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采取殴打、侮辱、拘禁、跟踪、贴靠、纠缠、滋扰、威胁等方式,为他人非法追债,形成以刘峻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峻松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整个组织运转。黎曲、陈庆芳系组织的骨干成员,梁鹏等5人积极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追债,系积极参加者。韦壮雀等4人参与暴力或者“软暴力”追债,朱美华负责向被害人收取钱款,系一般参加者。

以刘峻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用以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用以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殴打、侮辱、拘禁、跟踪、纠缠、滋扰、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在柳州市范围内充当“地下执法队”,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诈骗共计41起违法犯罪,具有明显的暴力或者“软暴力”特征。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0多万元,受害公司、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公司员工、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安全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刘峻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陈庆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元。

3.被告人黎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一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催收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刘峻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柳州市范围内充当“地下执法队”,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非法催收债务,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应依法严惩。该案的审结,严厉打击了非法催收债务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为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03


被告人黎成军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黎成军(绰号“黎骨头”),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2022 年4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彦名,曾用名陈福华(绰号“烧猪三”),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2022 年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明(绰号“妈儿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2022 年1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13名被告人略。

2014年初,黎成军与被告人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与张宏光(另案处理)等人谋划控制灵山县的客运交通运输业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张宏光开始纠集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黎成军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该组织以黎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陈彦名、张明、陈波、张昇平为骨干成员,以张宏光、石南方为积极参加者,以张明光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商养黑”,从文武伯车队中共非法获利300多万元,从广东车队中非法获利1400多万元;私设的加油点非法获利350多万元;敲诈勒索非法获利共200多万元。该组织将攫取到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实施强迫交易4起,侵害客运车主高达46人;通过威胁强制客运班车主交“人头费”“产值承包金”,组织实施敲诈勒索2起,侵害客运车主30人;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垄断文武伯线路的客运市场,为驱赶在灵山县武利镇搭客的出租车,先后实施了数十起寻衅滋事行为,侵害出租车司机共25名;为扩大组织收益,减少经营成本和逃避运管部门查处,私刻伪造数枚事业单位、公司、企业印章;为腐蚀公职人员,专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主要招揽公职人员参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逃避打击、寻求非法保护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该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黎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被告人陈彦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被告人张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余13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通运输、市场流通重点行业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被告人黎成军等16人采取暴力、强迫等非法手段对客运车主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对出租车主采取驱赶、打砸、恐吓,殴打出租车司机、乘客等违法犯罪,垄断灵山县多个乡镇交通客运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获取巨额利润。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惩此类犯罪有利于维护公平、透明市场环境,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04

被告人梁东杰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梁东杰,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2021年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梁胜章,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2021年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蒙金鹏,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2月1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余13名被告人略。

2008年起,被告人梁东杰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现港城街道)旺岭村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纠集了被告人谢达明、蒙金鹏、梁胜章等15人,逐渐形成以梁东杰为组织、领导者,谢达明、梁胜章、蒙金鹏为骨干成员,杨醒阳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黄少林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称“旺岭帮”。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人民币100余万元,并将违法所得用于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组织实施了多起持刀、棍等凶器的暴力性案件,暴力性、胁迫性明显。共实施犯罪犯罪11起,违法行为1起,涉及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5个罪名。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证人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报案或作证,部分被害人不敢在旺岭村附近做生意,部分被害人被侵害后不敢在贵港居住。

特别是该组织为争夺利益、扩大声势,在贵港城区与以许红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以韦日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发生“火拼”,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对贵港城区及周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该组织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贵港城区及周边乡镇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本案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梁东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被告人梁胜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3.被告人蒙金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其余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二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以梁东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实施了多起持刀、棍等凶器的暴力犯罪案件,甚至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火拼”“抢地盘”,影响极其恶劣。该案的审结,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殷期盼。



05

被告人陆金龙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陆金龙,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2021年4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韦彩鹏,曾用名韦彩福,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韦海,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2021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覃振瞭,男,2001年7月15日出生,2021年8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陆金龙、覃振瞭、韦彩鹏、韦海经常与黄宝川、罗文强、韦德宝(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纠集在一起,以黄宝川家为据点,由陆金龙、黄宝川负责组织、指挥罗文强、韦德宝、覃振瞭、韦彩鹏、韦海及未成年人蓝某帅、韦某安、黎某鼎、韦某佣等(四人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共同实施抢劫、催收非法债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强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都安县澄江镇仙埌社区范围内形成以陆金龙为首要分子,黄宝川、覃振瞭、韦彩鹏、韦海为重要成员,罗文强、韦德宝、蓝某帅、韦某安、黎某鼎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抢劫1起,催收非法债务1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12起,诈骗3起,强奸2起。以及被告人韦海个人单独敲诈勒索1起,诈骗3起。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公共场合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滋扰当地商贩和顾客,更有甚者直接将他人的烧烤摊强占经营,尤其夜宵摊主谢某某在陆金龙等人不断的滋扰下无法正常经营只得举家搬迁至外地谋生。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规避打击。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较长,致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扰乱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心里恐惧,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裁判结果

本案经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已生效。主要判项如下:

1.被告人陆金龙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奸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

2.被告人覃振瞭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抢劫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3.被告人韦彩鹏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奸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4.被告人韦海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5.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被告人陆金龙、韦彩鹏、覃振瞭、韦海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成员固定,并有外围人员参与作案的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惩此类恶势力犯罪,有利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记   者丨王烨 吴容桥
通讯员丨卢光艳
责   编丨庞芳 苏凌琳 郑文
审   定丨黄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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