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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刘宏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宏武受贿一案,对刘宏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刘宏武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宏武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贺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项目开发、专项补助资金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73万余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宏武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   源丨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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