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禁驾 | 畅饮庆年终大单 司机险殒命车底
不知不觉,再有10天就到新年了,想想即将到来的小长假,想想亲朋之间的欢聚宴饮,你们是不是感觉爽爽哒?
不过,小编的心情却揪了起来:酒司机会不会变多?
可能有人认为小编多虑,然而有案例证明小编并非“杞人忧天”。
12月8日晚,安徽淮南,一辆搅拌车刚刚驶入路口,忽然一辆轿车从后方飞速驶来,“砰”地一下钻入了车底。
什么原因导致了事故?驾驶人情况如何?交警的调查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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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受轻伤,这名驾驶人无疑是相当幸运的。但是,对于酒后驾驶的危害,他能就此牢牢记住吗?
● 视野缩窄: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 触觉迟钝: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 判断能力变弱:饮酒后,人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 易疲劳: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症状,此时驾车,容易因行驶不规则、空间视觉差等引发交通事故。
其实,每一位驾驶人都明白酒驾的危害,可为什么不少饮酒的人依然开车上路呢?
● 自以为没有醉:“我没醉”是大部分醉酒者最常见的口头禅,他们对自己的清醒程度有着盲目的自信,自认为“我能行”。
● 自以为车技高超:越是驾龄长、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重视程度越低、防范心理越差。有国外数据表明,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驾驶人身上,反而是1年以下驾龄的新手很少酒后驾车。
● 心存侥幸:有的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则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出事”。
对存有上述心理的人,小编要给他们普个法。
●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还有部分“自作聪明”的驾驶人,遇到交警查酒驾,会当场喝几口以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不过,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有针对性规定:
●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呼气检测达到醉驾标准,但是在血液检测之前跑掉,那么,呼气检测结果将成为醉驾的依据;如果在呼气或血液检测前又饮酒以图混淆视听,则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是否醉驾的依据。
法律上对逃避酒驾处罚的各种可能性均已堵死,所以,就不要往枪口上撞了!
昨日小编第一次体验到隧道口内外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