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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等老公”女子被停职检查,冤不冤?比高铁堵门更可怕的,是社会对规则的漠视

2018-01-11 石门文强


这两天,一个视频热传

全国网友看后气炸了


在安徽合肥高铁站

一名妇女以老公未上车为由

堵在车门处阻碍列车关门发车

身旁还带着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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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显示,在高铁将要关门时,该女子始终霸占在车门处,阻挡车门关闭。列车一工作人员对她不断进行劝说,告诉她这是违法行为,但她仍然不愿离开,并且一直在打电话。

她表示自己的老公没能通过检票处,要求列车工作人员让检票口放行,否则她就一直挡在车门处。


列车工作人员劝她去改签,但她置若罔闻,此时车上的乘客也围了过来,指责因为她一个人耽误整车人出行,并且有人不断告诉她“你犯法了知不知道?”但她坚持自己有买票,拼命拽住车门不下车。

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将其拖至车门外,但该女子十分顽强,倒地后仍用脚卡着车门。

由于担心女子脚受伤,不得已车门重新打开,于是女子趁机爬起来又进入车门内……


女子称自己丈夫就在检票口

工作人员不让其下来

请站台及列车工作人员让检票口放行



车内乘客纷纷对该女子行为表示愤慨

大喊“这样是犯法的”“不守规矩”……


其后两名男性工作人员

将女子拉到门外

拟关上高铁车门



结果女子用脚卡住车门

列车车门未能成功关闭

女子站起来后又迅速紧抓车门


看完视频的网友怒了:这回真是想投诉这两执法人员太温柔了!


网友呼吁让这样的人上黑名单


9日下午14时48分,上海铁路局合肥火车站通过官方微博通报:

1月5日,由蚌埠南开往广州南站的G1747次列车在合肥站停站办客时,一名带着孩子的女性旅客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铁路工作人员和乘客多次劝解,该女子仍强行扒阻车门,造成该列车晚点发车。


据了解,目前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处理。

 

当事女子系小学教导处副主任

已被停职处理

 

9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宣传部工作人员获悉,上述女性乘客为合肥市永红路小学教导处副主任罗海丽,目前已对其作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决定。

合肥永红路小学官网显示,罗海丽任教导处副主任,是从教11年的小学语文高级教师。2009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

这样的人,真的可以为人师表吗?

合肥永红路小学官网上的罗海丽照片


9日下午16时30分许,庐阳区教育体育局发布通报称: 


经查,1月5日,在由合肥站开往广州南的G1747次高铁列车上,永红路小学教师罗海丽为等候爱人,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并要求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爱人,列车员和乘客多次劝解无果。此举行为极坏、影响恶劣。


1月9日下午14:30,庐阳区教体局召开局党委会,对此事件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当事人罗海丽立即停职检查


二、勒令永红路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置到位;


三、区教体局举一反三,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广泛开展学法守法及师德师风警示教育,严厉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律师说法


“遇到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铁路乘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事件,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向南都记者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禁止实施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果有违反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比女子高铁堵门三分钟更可怕的,是社会对规则的漠视


生活在人类社会,守规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的,而且也是我们走的最简单,也最安心的路。


还好这个高铁堵门的女人,没有去北京的野生动物园。毕竟在人类社会里,不守规矩最多被人类用文明的形式惩罚,而在大自然里,不守规矩,可能付出的就是生命的代价。


高铁“等老公”女子被停职检查,冤不冤


最近,发生在合肥火车站的“女子为等老公干扰高铁人员工作”事件,沸沸扬扬。

很快,有人扒出了该女子系某校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罗某某。随后,有媒体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获悉,该局已成立事件调查处置小组,责成当事人立即停职检查;勒令所属小学就教师队伍建设作出深刻检查,深入调查事件原因。

面对如此“处分”,昨晚,罗某某发布长文质疑称,“学校凭什么让我停职?我教学又没过错。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和罗某某抱持同样疑惑的,还有一些网友。那么,问题来了:当地教育局给出的停职检查处分,是否有法有规可依?合情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公务员因为违纪违法,或者有悖社会道德,被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说行政处分,这个也比较容易被公众所理解、接受。那具体到事业单位的学校,具体到一名教师,其依据是什么?

在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其第二十一条,列举了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超生、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规定有其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很显然,这些具体行为其实都与职务行为工作不相干,即罗某某所称的“教学没过错”。但是出于对公职人员的高要求以及表率作用,这样的规定值得被理解和肯定。而作为第二十一条的补充项,其最后一项也即第(七)项指出,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在处分之列。当地教育局对罗某某“停职检查”,即是基于此。

需要指出的是,“停职检查”并非撤职,更非开除。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临时停止涉事人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也是在调查事情过程当中采取的一项强制回避措施,具有暂时性。如果罗某某被查实情节较轻,是有保留工作、职务可能的。

所以,综合来看,因为对于当地教体局来说,罗某某事件尚在调查、核实具体情节和细节的阶段,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合情合理,也符合相关规定。

不过,据华商报报道,罗某某8日还在广州,1月9日搭乘航班回合肥,没有被警方刑事拘留,好像也没有被行政拘留。从罗某某所称的“受到了警方给予的警告以及批评”的回应看,警方的处理也是到此为止。既然警方已经给出了情节认定和处理结果,这也可作为当地教育局处理时的参考。

要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的处分种类,按程度从轻到重被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来自当地教育局的处分,宜和警方给出的处分相恰。

就此事看,目前还有些疑问仍待廓清:比如,该女子到底造成了多久的晚点?具体该怎么定性?……在此也期待,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更精细的回应。



几天前,有警察因为用棍棒捕杀一条发疯咬伤行人的金毛犬,而被“人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后证实,警察只是依法行事。


据法规规定, “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警察完全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对该狗进行捕杀,更别说这只狗已经伤了两个过往行人了。


但扑杀犬只的片段被放上网后,警察随即被人肉,家门口被堆满了祭奠用的花圈,电话号码被挂上骚扰软件,两天收到2000多条骚扰电话、信息。


据@交警刘亮辰,2018年1月8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民警在昆明路执勤时,机动车乘坐人田某某因对临时停车不满,下车对正在执勤的协警李某某、宦某进行辱骂殴打,并故意损坏执勤设备。

女子违规被拦,下车强行砸毁执法仪器

扇耳光、摔设备,交警辅警一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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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

我们一方面感谢,如果不是舆论监督的推动,阻拦高铁的女子可能未必这么快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另一方面,如果警察依法行事也会被人肉报复,那么以后警察执法会不会畏手畏脚?法律的权威何存?

当法律被漠视,我们每个人都会吃到恶果,比如高铁堵车门,比如更多不守规矩乃至违法的人敢于横行霸道。

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是基本底线。

正如雷斯林所说的:

我不是革命烈士,我不信任自己终会改变的意志力。

我是一个普通人,我只信任不会被动摇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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