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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感情破裂情形的智力残疾人的离婚诉讼应予驳回(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2017-09-20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当事人作为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与其配偶自愿结婚登记。在婚后怀孕期间,当事人父亲因担心遗传风险要求当事人流产,当事人因此与其父亲产生矛盾。当事人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及其配偶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且当事人配偶明确表示愿意同当事人继续生活,当事人婚后夫妻关系和睦且无感情破裂情形,因而对当事人父亲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关  词】

民事诉讼 婚姻家庭 离婚 感情破裂 婚姻自由 婚姻登记

【基本案情】

曾XX系残疾人且患有智力障碍,于2013年与张XX登记结婚。曾XX的父亲因顾虑曾XX有遗传风险,要求已怀孕的曾XX流产未获曾XX与张XX的同意,导致曾XX父亲同曾、张夫妻二人的矛盾加重。

曾XX父亲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曾XX与张XX离婚。

【争议焦点】

当事人系智力残疾人,在婚后怀孕期间,因当事人父亲担心遗传风险要求流产而产生矛盾,当事人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应否准予当事人离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XX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知,男女双方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应当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当事人系患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在婚后怀孕期间,因当事人父亲担心会有遗传风险要求当事人流产未果,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当事人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当事人离婚。因当事人及其配偶享有婚姻自由,且结婚登记为双方自愿,婚后双方并无感情破裂情形且夫妻关系和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因而对当事人父亲的离婚起诉,应予以驳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曾XX诉张X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条件·感情破裂 (L0402031)

【案    由】 离婚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检  码】 C0502+11++SHEZ++0315B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曾XX

【被    告】 张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XX。

法定代理人:曾XX父亲。

被告:张XX。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XX系智残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2013年7月与张XX登记结婚。在曾XX怀孕后,其父亲担心有遗传风险,要求曾XX流产未获曾XX、张XX同意且又有房屋拆迁利益分配问题等原因,导致曾XX、张XX与曾XX的父亲矛盾日益加深。后者遂以曾XX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意见,走访社区居委会、婚姻登记管理所、计生委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认定曾XX虽有智力残疾,但与张XX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和睦,并无感情破裂迹象。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曾XX父亲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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