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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家庭暴力时需满足:家庭成员间、具有一定次数及造成损害结果这三个要素(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2017-10-19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而其中家庭暴力的构成,必须满足: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具有一定的次数或频率、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这三个要素。 

【关  词】

民事 离婚制度 离婚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X(女)与宋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起,宋X开始对李X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宋X对李X实施了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宋X再次连续殴打李X达3天之久,李X逼迫无奈,情急之下,从楼上跳下,但不幸被宋X抱回楼上后继续殴打,直至李X坚持不住,宋X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X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宋X又多次来到医院进行骚扰。并多次辱骂医生、病人及李X家属。李X遂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禁止宋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X骚扰、跟踪、接触李X及其近亲属。

【争议焦点】

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于家庭暴力该如何认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禁止宋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X骚扰、跟踪、接触李X及其近亲属。

【审判规则评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首先,“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为:1.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2.实施家庭暴力要具有一定的次数或频率。暴力行为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才构成家庭暴力;3.要造成损害结果,如果仅是轻微的打骂,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认定。关于损害程度的认定,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标准。最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曾多次、持续的遭受其丈夫对其实施的捆绑、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行为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行为人在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其丈夫又多次到医院进行骚扰。因行为人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并且给行为人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故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李X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条件·家庭暴力 (L0402021)

【案    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 2017年03月08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检  码】 C0502+11++LNSY++0317B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特别程序

【申  人】 李X

【被申请人】 宋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宋X

基本事实:

申请人李X(女)与被申请人宋X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结婚。2015年宋X开始对李X实施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李X在被连续殴打三天后,逼迫无奈从家中跳楼,跳楼又被宋X抱回楼上继续殴打,直至李X坚持不住,宋X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X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宋X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X,辱骂医生、病人及李X家属。李X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宋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X骚扰、跟踪、接触李X及其近亲属。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根据李X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认定李X面临家庭暴力风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禁止宋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X骚扰、跟踪、接触李X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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