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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0(825)通山县检察院公开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

通山检察 2018-11-02
“我作为一名教师,发生此次事件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出事之后徐武某一直对我也是心有愧疚的,我本人也感受得到。我和徐武某是同学,私底下关系也可以。所以我们可以相互理解。对于(拟不起诉)处理,我没有什么意见。”


9月7日下午,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南林派出所召开听证会,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会上,被害人徐秋某如是说。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4日19时许,通山县南林桥镇某村某组村民徐光某与犯罪嫌疑人徐武某因修祖祠之事发生争执,继而引起肢体冲突,其间徐武某用铁簸箕误伤在旁劝和的被害人徐秋某,致徐秋某的左眼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徐武某向徐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取得徐秋某的谅解。

审查  


  通山县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公诉部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虽然徐武某的殴打行为指向的目标与发生伤害后果的对象不一致,但其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他人身体轻伤二级的后果,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徐武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徐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故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南林桥镇政府也就本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建议对徐武某作从轻处理。为充分了解、客观全面评价徐武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透明度,通山县检察院启动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

评议

9月7日下午,通山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在南林派出所召开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徐维主持,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南林镇党委副书记陈国宁也列席了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会上,各位参会代表及被害人依次就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经全体参会代表共同评议,形成一致意见:鉴于犯罪嫌疑人徐武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矛盾也是因为公家的事引起的,其与被害人徐秋某系同学,确实不是有意伤害徐秋某,故请求通山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徐武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是通山县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新尝试。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将会逐渐推向制度化和常态化。

公开审查后,通山县检察院检委会将对参会代表评议形成的决议进行审查,再酌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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