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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监察法草案 | 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

2017-11-16 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明确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监察法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如果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待监察机关对其相关问题调查清楚后,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进行审判。


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同时作出多项规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四条还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等,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相一致。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证据的规定十分详细和严格,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强调,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此外,第四十五条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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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块”里藏真经


在11月14日下午召开的江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鹿心社就抓好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提出要求。


在谈到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时,鹿心社脱稿说起《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刊发的一个“豆腐块”来。


“监察法草案公布后,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什么又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呢?”


鹿心社的这一问题,顿时让参会的全省11个设区市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反贪局长停下记录,抬起头来。



“对于这个疑问,昨天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登了一个篇幅不大的稿子,很及时地把它说清楚了!题目叫《监察的是“人”而不是“机关”》,指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在人大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个人,而不是人大机关。”鹿心社说。


紧接着,他话锋一转,语重心长地告诉大家:“别小瞧了‘豆腐块’这样的报道,里面可是藏了真经。如果我们不读报,怎能及时准确了解上级要求和精神呢?怎能把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好?我现在每天阅读《中国纪检监察报》,上面都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声音,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报道,从中能学到很多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鹿心社说。


“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员干部关心,社会高度关注,我估计大家一定还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我们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紧紧跟上。”鹿心社要求,“全省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宣传部门都要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的舆论氛围,汇聚更多改革正能量,共同把党中央赋予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完成好。”(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李伟 通讯员 熊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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