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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意义重大,三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谈宪法修正案草案

2018-03-09 王少伟 中国纪检监察报

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修正案草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并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三位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请他们介绍对此的看法和观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王常松认为,决定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他看来,宪法修正案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根本法保障。


“一国传统文化决定其制度选择,我国监察制度是历史与现实贯通的重大制度性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王常松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保障国家监察权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察道路。


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告诉记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2016年11月,党中央确定山西省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次年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的先行试点实践,从一个区域印证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英明正确的。”他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任建华代表说,在此基础上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这就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邓修明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监察机关相关规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


“草案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积极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他说。


邓修明代表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中国特色反腐败全新理念和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其次,这是建设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强化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三,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创制之举,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王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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