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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李琦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1-11-30

内容提要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理念的文化源头,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以法治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德法兼施”,这种悠久的传统治理理念,成为中国历朝历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则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实践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有机融合。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合理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化用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必将使古老的中华文化和治国智慧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重焕生机。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9年10月1日上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图为群众游行中的民主法治方阵。新华社记者 刘潺 摄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中占有突出地位。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充分体现了鲜明而独特的中国制度优势和中华文化优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智慧,是中国法治的重要文化基因,今天依然能为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丰富借鉴和智慧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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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形成了包括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在内的一套完备国家制度



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理念的文化源头,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世界上许多地区仍处于蛮荒蒙昧,而中国已逐渐形成丰富而完备的法治思想,并被不少有为君臣采纳以作为其治国方略,后来成为秦最终灭六国并成就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的重要治国基础。


当时的许多政治家深刻认识到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管仲指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韩非子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


当时许多关于国家治理的论说都对法律制度具有规范国家社会运行的强制性权力,法律是权衡是非善恶的标准等观点形成共识。尤其是在法家心目中,法律是“大公至正之制”。此外,道家也认为:“法度者,正之至也。”“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


但这并不是中国法治文化传统的全部。中国上古时期的贤明统治者,已懂得不能将法治工具化、教条化乃至神化为治国的唯一方式,而是富于辩证法,注重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儒家肯定规矩、秩序、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但更崇尚仁政、德治,讲求调和,而不赞成一味靠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对中国法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不仅认为法律制度不能一味地严或宽,而应视情况进行调整,而且主张“为政以德”,把道德建设确立为治国统民的基本原则。他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儒家提出了“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治国主张。


总之,中国传统治国理念以法律为国家治理的依据和手段,以道德为对社会成员的内在约束,法与德、刑与礼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精神的中正调和、注重实效的特征。“以法治国”“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德法兼施”,这种悠久的传统治理理念,成为中国历朝历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中国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一套包括法治文化在内的成熟的政治文化,及与之相配的包括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在内的一整套完备有效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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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想



近代以来,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轰击下,中国几千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逐步崩溃瓦解。无数仁人志士在暗夜里探索着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方式,其中不乏学习西方法治经验的尝试,然而都没有能够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建立起适合中国的国家制度,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给中国带来了真正的希望。在中共一大13名与会代表中,董必武就是一位法学专家。他早年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专业,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担任司法工作领导人。1945年,董必武曾作为中国代表赴旧金山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就在这一年,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著名的“窑洞对”中自信地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办法,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找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指引下的治国新路。马克思主义是一门实践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核心的观点,就是把法律问题放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乃至整个社会中去思考,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且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想,就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施行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法治活动主要集中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土地革命时期,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宪法大纲》《土地法》等法令;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进行了丰富的民主政治建设,颁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大量法律法规。卓有成效的局部执政和根据地治理,为党最终赢得民主革命的胜利打下了基础,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辛探索。新政协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不久颁布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954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不断完善各项重大法律制度、改进法律实施举措,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大战略布局,确立为治国方略,并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则,继续改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突出法治建设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等方面的实际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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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则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等的有机融合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国优秀传统政治文化和治国理念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并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合理内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化用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使古老的中华文化和治国智慧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重焕生机。


“法者,治之端也。”必须强调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极端重要性。“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要有一个正确的“道”。这个“道”,首先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所追求的“道”,也是我们党的法治理想。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对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为“良法”“善法”。但同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善法亦需善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这里蕴含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深刻的治国哲理。但古代统治者的思悟也就到此。而新中国的法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则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实践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有机融合。对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和智慧的吸收和借鉴,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更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深深扎根于中国大地,从而拥有着坚实而厚重的历史根基和文化底蕴。我们要有充分而坚定的自信,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个制度,将这条道路走实走好走稳走长。(李琦 作者系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科研规划部副主任、《党的文献》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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