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财经】柳化董事长及一批高管都被证监局重罚,到底做了什么?

2015-12-21 微评柳州

近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柳化股份”)发布公告显示,公司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同时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等一批高管都被警告及分别罚款8~25万元不等,到底出了什么事?





【柳化信息披露违规 造成近三年年报或半年报重大遗漏】


12月18日,柳化股份发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简称“《公告》,发布了柳州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部门调查,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公告》显示,柳化股份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16日,柳化股份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桂处罚字[2015]3号),称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柳化是如何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又造成了什么影响呢?



据《公告》公布的具体情况显示,经广西证监局依法查明,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 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


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广西证监局认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此前柳化因违法减持被罚520万】



柳化受到证监部门处罚,今年并非头一遭。今年11月28日,《法制日报》今日刊发《七宗案件当事人被罚超四千万元》一文报道中提到,中国证监会对“柳化集团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20万元。


“柳化集团违法减持案”是什么案子呢?今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通知,称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连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825359股,占“柳化股份”股份总额的6.72%。


《决定》显示,柳化在卖出“柳化股份”的股票达到5%时,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柳化股份”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柳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年7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因此事对柳化进行通报批评,发布了《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微评柳州整理 编辑:朱柳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