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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2018-05-26



用银行卡取钱本是生活中最平常的小事,却有人因为贪图小利帮人取钱,从而触犯刑法被批捕。


4月12日,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李某二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概览


去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曾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卖给了杨某(另案处理),杨某因取钱时输错密码卡被冻结后,联系张某帮其将此卡内的钱取出。


之后,杨某主动联系张某,告知张某的好友李某帮其取钱已获报酬,以此诱请张某帮自己取钱,并给予5%的提成作为报酬。


张某同意后,先后与李某多次采取在ATM机上跨行取款的方式,取走杨某拿来的数张不同开户行不同户主卡内共计40余万元。


两人各取20余万,人均获利2万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明知杨某提供银行卡内的钱是非法所得,仍然帮其取款,帮助转移,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


面对动动手指、跑跑腿就可以获取高额报酬的机会,一定要引起警惕,避免自己的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违法而不自知。


检察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因而,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


结合本案主观上明知所持银行卡内存款为非法所得,而利用取款机帮助其转移,这种行为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毛阳、朱倩雯

编辑:毛阳

审核: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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