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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06期】梁驭骁:锲而不舍的“品牌公诉人”

2017-01-10 湖南检察

文|张吟丰

梁驭骁


人物档案

梁驭骁,1973年1月出生,先后在湖南省长沙市原南区检察院、雨花区检察院工作,2003年12月遴选至湖南省检察院,2014年10月挂职邵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016年11月任湖南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从检22年,在公诉岗位就耕耘了整整20年,共承办300余件案子,指控的刑事犯罪被告人600余人。先后荣获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省第二届十佳公诉人,湖南省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多次立功受奖,因参与办理衡阳破坏选举案表现出色,荣立一等功。

锲而不舍的“品牌公诉人”

“梁老师,你是怎样做到对法条烂熟于胸、信手拈来的?”

“通读法条100遍!不行就再读!”

在湖南省检察机关,梁驭骁是公诉业务培训、“公诉论坛”的主讲人,也是反贪部门研讨疑难案件的“座上宾”,还是帮助同仁答疑解惑的“活字典”,更是大家眼中的“品牌公诉人”,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梁老师”。

“公诉工作,没有捷径,只有锲而不舍的刻苦钻研和精益求精的不断探索。”这是梁驭骁常说的一句话。

2007年4月1日,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办公地点的楼道里传来了手推车“吱吱嘎嘎”的刺耳声响,人们循声出来一看,湖南省高级法院刑庭的书记员从堆满案卷的手推车后面探出身来:“请问内勤室是哪一间?”“这是什么案子?”“娄底报过来的死刑二审上诉案,刘俊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97个被告人,一审7个死刑。”“多少本案卷?”“269本。”“今天是愚人节嘞,不要开这种玩笑喽!”……

看到那一撂撂案卷,梁驭骁明白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面对的将是一场艰苦的战斗。当梁驭骁去湖南省高级法院把手推车还了,那269本案卷已摆满了他和另两位承办人的办公室。翻开多达数百页、独立成册的一审判决书,97名被告人、163笔犯罪事实、23个判定罪名;一审法院仅开庭审理就超过一个月;公诉指控和一审判决对20余名被告人、30余起犯罪事实或罪名存在认定差异;2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上百条上诉理由,上诉状订了满满的两本案卷;由于涉案人数、事实众多,一审办案期限紧,到了二审阶段,全案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化案件审查报告。这些情况,均刷新湖南类似案件纪录。

“从头开始,没有捷径。”梁驭骁担纲该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主要罪名的审查工作,他调整好心态,静心完成了“七步曲”。

第一步,对全案163起事实确认是否构成犯罪;第二步,甄别这163起犯罪事实是否属于有组织的犯罪;第三步,对有组织犯罪区分出是属于普通团伙犯罪还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于何时;第四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涉及的被告人进行归纳梳理,确定他们在有组织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依次划分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第五步,对原公诉指控和一审判决差异逐一进行比较分析,结合事实加以判断;第六步,以审查情况为基础,判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第七步,最终得出审查结论,并评估一审量刑是否准确。

“每进行一个步骤,都需要运用不同的事实要素、证明要求和法律规定反复审视案件,案件事实、证据至少要审查三遍。”梁驭骁告诉记者,第一遍是以个罪构成标准来审查,第二遍是以共犯认定标准来审查,第三遍是以集团组织犯罪特征来审查。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此类案件不能仅局限于查明何人如何实施犯罪,还要前后拓展查明,何人如何谋划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所获利益归属何人或何组织,以便判明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梁驭骁和其他两位承办人在娄底一呆就是20天,提讯了72名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形成了416页、30余万字的案件综合审查报告,提出对26名被告人涉及45笔犯罪事实改变一审判决认定的出庭意见,包括对两名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认定。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17名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及其19名辩护人虽异口同声地提出本案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但梁驭骁凭借对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种类和次数、犯罪关联性和组织性等事实、证据的详尽叙述,使湖南省高级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维持了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意见,并改判两立功被告人死缓;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案刘俊勇等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斗智斗勇“啃硬骨头”

2008年,湖南省检察院举办了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的“三湘检察故事会”,梁驭骁以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案为原型讲述的题为《智斗》的检察故事,描绘了其作为一名公诉人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斗智斗勇制服翻供的写实片段。故事讲完了,得到在场评委的高度赞誉:“梁驭骁这样优秀的公诉人,是湖南检察机关的骄傲,非常值得宣传。”

梁驭骁讲述的《智斗》故事并不是虚构的,而是记录了他的一次真实庭审对抗。2006年4月,被告人雷渊利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雷渊利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一笔50万元,是其案发前几天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段某处获取的,在案的证据中有一张他出具给段某的50万元借条。在很多人看来,这样一笔受贿是很难认定。但是结合证据分析,当时雷渊利向段某提供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这50万元名为借实为受贿。“但毕竟收受该笔款项的时间接近案发,且有借条,能否指控成功并无十足把握。”梁驭骁告诉记者当时他还是有所担忧的。

庭审一切顺利,很快就进入了这50万元受贿事实的法庭调查。在法庭让被告人雷渊利陈述对该50万元认定是否有异议的时候,雷渊利着重强调了给段某出具了借条的事实。当法庭示意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时,梁驭骁抛出了第一个问题:“你从段某处拿的这50万元干什么用了?”这显然戳中了雷渊利的软肋,他明显停顿了一下。事实上,该50万元是雷渊利给其年幼私生子准备“成长基金”中的一笔,并没有急需的用途,也无“借”的必要。

梁驭骁以此发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暗示雷渊利这一事实已掌握;二是如果雷渊利不认帐,不仅要面对有备而来的公诉人,还需要撇开亲情而编造谎言,将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三是在雷渊利还未明确否认该笔是受贿性质时,有机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不至于一意孤行、铤而走险。一瞬间的犹豫之后,雷渊利尚未来得及建立起的心理对抗防线就土崩瓦解了,最终承认以借为名实为收受的性质。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该50万元受贿成立。后雷渊利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梁驭骁办理的大要案中,不止一次遇到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在2008年办理郴州市政府原市长、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周政坤等4人涉嫌受贿案中,梁驭骁遭遇的是4名被告人集体翻供。该案是湖南省检察院办理的为数不多的将家庭成员共同受贿一并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周政坤外,其他涉案3人分别为周政坤的妻子和周政坤的两个弟弟。

“共同犯罪案件本应同案起诉,但司法实践中亲属同台受审因亲亲相护心理而互相包庇的情形是大概率事件,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不利于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所以一般此类案件分案处理为宜。”梁驭骁告诉记者,该案的翻供动因就是这种情形。他仔细分析了庭审可能遇到的各种突发情况,并积极做好出庭预案,重点突出在法庭讯问中,通过展现各被告人翻供事实的不一致性,来揭穿谎言。

庭审中,被告人果然翻供。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梁驭骁并未回避已然翻供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讯问,而是针对事先分析出翻供很难一致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讯问,展示出各被告人相互矛盾的说法,甚至有的被告人前后供述都自相矛盾。此时,辩护人试图通过发问来支持翻供,大声诘问:“你有几种说法,哪种说法是真实的?”但被告人自己已经意识到翻供内容不合逻辑,回答道:“都不是真实的,其实是……”旁听席上一片哄笑,旁听的被告人家属也纷纷摇头,起身离席,一场集体翻供的闹剧,最终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而收场。被告人周政坤一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人也分别以受贿罪被处以有期徒刑。

维护公正有担当

2014年10月,梁驭骁挂职邵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公诉等工作。刚刚到任,就恰逢“10.24”特大制售病死猪肉案案发。该案涉及广西、广东、河南、安徽、湖南等12个省区,涉及病死猪肉万余吨,涉案金额上亿元,是危及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大案件,中央有关领导还专门作出严肃查处的批示。

在专案组案情研究会上,侦查民警播放了在查处过程中化妆侦查秘密录制的相关视频和照片,视频和照片所反映的情况确实触目惊心。放映完毕后,侦查人员又介绍了案件查处情况,按照会议事先设定的程序应该由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补证要求,但是会场却一片沉寂,无人发言。会议主持人点了一名检察人员发言,他犹豫了半天,说这个案件证据问题太大,现在还无法形成证据体系,所以根本无从提补证要求。“刚才播放的大量的视听资料,大家都感到深恶痛绝,怎么现在又说没证据定案了呢?”在场的侦查人员情绪变得有点激动。

现场气氛凝滞而紧张。梁驭骁让刚才那位检察干警把话说完。原来化妆侦查的这些秘录证据因为缺少相应批准程序,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侦查机关所扣押的病死猪肉等实物证据因当时不具备鉴定条件,即使取样由于气温较高隔天送检得出的鉴定意见也欠缺说服力;还有就是为了保存好这些物证,将扣押的病死猪肉放入冷库存储,在低温条件下,对人体有害病菌也一并被冻死,不具备再行鉴定的条件。

“这样的案件难道就此放过?如果放过,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的漠视。”梁驭骁在心底暗暗下定决心,在详细听取了案件现有证据情况的介绍和证明难点后,他当即提出一定要予以严厉打击,但需要改变侦查思路,把原查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侦查方向调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实事求是,放弃不可能的证明要求。梁驭骁同时要求所有参与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建立好证据体系,确保追诉到位。

梁驭骁随后专门向邵阳市检察院党组作出汇报,并组织4个参与办理该案的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集中起来,逐案听取汇报,提出完善证据体系要求。至2016年6月,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该系列案部分上诉被告人有罪判决,至此,该系列案68名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维护公正,要敢于冲在前面,有担当精神。”梁驭骁告诉记者,在邵阳市检察院挂职的两年时间里,他摒弃挂职干部平稳过渡不必得罪人的心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5件8人,通过抗诉,全部判决改判有罪,最大改判幅度为有期徒刑9年,维护了法律威权和司法公正。

责编|廖远哲 匡凌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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