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
本文收录于《农业信息化》2022年第9期,目次38
摘 要: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中国农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农业面污染问题受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由于人们在农业种植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农药化肥残留,往往会对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确定相应的污染治理模式,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治理,进而打造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基于此,该文尝试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进行探讨,希望可以为今后农村地区的产业链优化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
生态环境构建与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会直接影响到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目前,中国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果,但依然存在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需要提升对面源污染处理工作的重视。中国当前的农业污染尽管不如工业污染严重,但也是影响中国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进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时,需要明确其中的要点环节,通过强化农业面污染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中国农村经济结构稳定性的有效保障。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治理应该通过源头治理的形式来实现,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情况及具体的农业种植结构,构建起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从而实现对农业污染具体情况的有效监督,可以从多主体合作治理入手,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多角度管控。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较弱
早在十几年前,中国便将农业污染工作提上了日程,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污染控制及防治机制,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加大了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但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农村地区老龄化现象逐渐严重,青壮年及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村民陆续向城市涌入,留在农村务农的人越来越少,并且呈现出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素质低下的大趋势,其在开展农业生产工作时,往往缺乏科学的种养知识体系支持。因此,中国很多农村种植户都存在农业生产不规范、资金投入量不科学及环保意识较差的现象,这也使得区域内农业污染问题逐年加剧,归根结底,与群众素质偏低,缺乏生态环保意识有直接关系。
1.2 生态循环种养全面践行难度较大
从当前中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虽然生态循环种养的理念已经提出,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往往受到了一定阻碍,主要体现为生态种养对相关从业者自身专业素质有很高要求,并且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会不可避免受到环境因素影响,导致很多农产品品质无法达到标准要求,长期以往,会对群众积极性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目前来看,生态循环种养的模式也仅仅是在中国部分地区小范围推广,其推广应用成果并不突出[1]。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探究
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兰婷基于新合作主义理论提出的一种新的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该模式通过发挥政府、农业中间组织、农资经销商和农户四方主体性作用,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优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手段,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了一种新思路[2]。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背景下,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构建起绿色化治理信息市场传导模式
在当前时代背景之下,中国农资体系不断完善,这也使得农业产业发展规模更为庞大,产业现代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能够构建起农资“绿色销售”系统,则有望以此为入手点,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治理:通过建立农资生产企业与农户沟通协作的绿色通道,经销商变身为农生产企业与农户沟通的桥梁纽带,负责收集农户的种植情况和农资需求,反馈给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生产企业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最佳施肥用药方案,实现个性化“绿色配售”,从而实现农药化肥减量。各地方政府部门还可以设立相应的治理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土壤特质、气候条件、不同农作物生长周期等多方面信息,从而建立出相应的农资施用数据体系,对农作物生产是否符合绿色标准进行确定,同时也为后续的配货与销售环节提供了智能化的信息支持。
2.2 完善农业污染治理法规体系
虽然中国已经有了成型的农业污染治理法规体系,但是在实际落实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且当前的行政管理部门缺乏与法规体系相协调的监管机制,这也使得法规体系的落实应用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建议确立相应的协同监管机制,以法律层面的监管机制设立与完善为基本入手点,对产生农业污染的具体责任人责任进行追究,保持整个追责过程的严肃性及高效性[3]。同时还要注意对污染责任人承担方式与处罚标准进行细化规定,这样才能使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2.3 构建国家与社会结合的共管共治模式
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应以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治理机制落实的主导者,由于政府职能部门享有监管政策制定权、监督权及行政处罚权等多项权利,使得其在开展本职工作时,可以实现对当前农资经销商、农户及相关中间组织的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发挥带头作用,确立相应“国家-社会”共管共治模式,通过这一模式的确立可以实现对当前农业发展与社会整体发展情况的结合分析,这可以实现宏观角度的治理与调控。同时,共管共治模式确定之后,还可以保证组织污染监测、编制污染防治等规划更具针对性,实现对以往技术标准的有效规范[3]。
3充分发挥中间组织的调节约束作用
当前中国农业产业市场秩序逐渐完善,通过国家与社会共管共治模式的运用可以实现对抵抗前绿色农产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有效监管,同时也可实现对基础设施体系的有效优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中间组织是当前农户生产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要自治组织,充分发挥中间自治组织的调节约束作用,可以实现对当前中国农业市场运转的有效引导及约束,从而使得中国农业产业绿色化生产规范程度逐渐提升[4]。可以直接将组织自治管理看做是社会管理,作为“国家-社会”中的“社会”部分,通过农业中间组织灵活运用技术体系开展相应培训、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农资订购等工作,且通过对上述各项工作的有效优化,可以构建起更为完整的品牌认证体系,也使得农户监督、管理等工作开展获得现实基础。结合当前中国农业组织实际发展情况,确定由政府带头的扶持推动模式,要始终将实体经营放在重要位置,尤其要利用农业中间组织在特定的区域标准下获得农业种植方面的信息优势,从而提升中国农业产业绿色配售系统完善程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打造生态宜居的乡村发展环境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水平提升的重要路径。在结合当前中国出台的农业规划发展体系及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体要求,对农业面源污染所具备的分散性及不确定性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更能满足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的实际需求。利用国家集中监管机制确定的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能够从国家、社会、农户、市场等多个角度入手,充分发挥出多主体合作的信息体量、监管能力等多方面优势,通过这种方式构建出来的多元主体共治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新局面,将会成为促进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有效落实的重要路径。
参考文献:
[1]兰婷.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面源污染多主体合作治理模式研究[J]. 农村经济,2019,10(1):8-14.
[2]马云丽.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机制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9.
[3]张菡耘.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20.
[4]靳慧敏.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甘肃省秦安县五营镇农村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20.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农业农村局
END
扫码关注我们
《农业信息化》杂志
2023年出版12期,刊号:CN11-5436/S。
邮发代号:82-133
订阅方式:编辑部直接订阅
订阅地址: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1008室
邮编:100125
订阅电话:010-59197087
订阅及投稿邮箱:nyxxh20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