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北京加强数据中心节能审查:2030年100%利用可再生能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北京发改委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北京市数据中心项目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要求项目每年按10%逐年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数据中心是重要的数据智能基础设施,是本市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以及其他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前述标准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充分保障重点领域数据中心用能。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功能。建设单位应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确的业务需求清单或相关意向协议,并须经后续节能评估专家认可。
三、优先满足计算型数据中心合理用能。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主要为计算型。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运行后用于数据计算、存储等方面的功能规划说明及配置说明,需保证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并须经后续节能评估专家认可。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逐步提高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每年按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设单位应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数据中心使用面积(含数据中心办公等用途)占所处建筑物面积50%以上的,该建筑应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屋顶及外墙均应安装光伏组件。自建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向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直接采购电力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认购绿证”)、购买经核证的节能量等可核证的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自建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应提供相关设施运行记录,用于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核证。采用认购绿证方式的,应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登记、交易,并取得相应凭证。
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对项目上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核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核证工作予以配合。
五、鼓励实施减量替代。建设单位或其股东在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同时关闭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运的其他数据中心的,所关闭的数据中心机柜总功率(不含按照相关规定强制退出关闭的部分)的一半可在计算新建、扩建项目能耗时予以扣减,不计入新建、扩建项目能耗。
关闭存量数据中心应提交相应证明,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中心关闭情况进行核实。
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建、扩建数据中心的PUE值宜达到《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中先进值要求。
数据中心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过自用、对外供热等方式加强数据机柜余热资源利用。鼓励采用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制冷设备、通风设备、变压器等通用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需达到或超过一级能效标准。
七、提升能源监测和管理水平。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成运行后年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按等价值计算)的项目,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鼓励其他项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应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数据传输连续、完整、真实。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须与数据中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电能监测仪表至少应监测到数据中心总输入电能(变压器低压侧进线)及信息设备输入电能(UPS输出端供电回路或PDU输入端供电回路),尽可能对照明系统、制冷系统、其他系统、UPS输入端进行电能监测,有条件的可对每个机柜输入端进行电能监测,使用一体化机柜的数据中心须能实现机柜内信息设备和其他设备分别计量监测。
八、强化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年能源消费量达到2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按等价值计算)的项目,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在节能审查时就项目对所在区能耗的影响,征求所在区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强化建设单位节能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在本市无已获得节能审查但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于申报节能审查前做好节能方案论证,编制好节能报告。节能报告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做出的承诺,建设单位应确保节能报告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要求及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十、严格控制变更审查。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实际上架的机柜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总功率)未达到80%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十一、加强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要求,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查处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区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同步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执行《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按《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通报相应责任单位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
十二、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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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