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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女同学、逼同学吃粪…未成年人犯罪触目惊心,成人社会怎能袖手旁观?

2017-06-27 徐紫涵 媒记

2016年5月19日,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一名16岁女生在教室被奸杀,罪犯是一名17岁的男生。女生的尸体被发现时,穿着校服,左脸受外力击打严重变形,身下是大片血迹。


受害人姚某,来源:扬子晚报


2017年6月24日晚,网络传出一段视频,身穿北京延庆二中校服的学生在厕所的蹲坑旁,用手抓起了坑内的粪便。他捂着脸,对着镜头外的人说着“饶了我吧”,仍遭遇脏话辱骂、敲打。



这两起事件的恶劣影响,引发了大批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小猫咪呜:被霸凌的孩子留下的心理阴影和伤害,以及对一辈子的性格的形成的影响,谁来补过? 

@老孙巴拉斯坦:不知道多少起了,各种校园暴力的发生,未成年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
@比巴卜:给施虐者机会,那被虐者怎么办?做错事情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不是吗?
@脉脉:为什么有那么多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呢?

 

校园本应该是一个充满阳光、温暖的地方,也应该是学生心中最安心的存在,可是这一起又一起的恶性事件发生,不仅给学生内心留在阴影,更让整个社会为之担忧。



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现在的年轻人怎么了?



近年来,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恶性事件此起彼伏,据《人民法院报》的数据显示: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下降,但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比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公号“央视新闻周刊-岩松说”提到,很多未成年人出于羞辱对方的原因,将暴力视频上传网络,更让我们现在看到了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

 

湖南数名女生在不到100秒的视频当中,掌掴另一个女生32巴掌;重庆一名初二学生在厕所内被同学围殴,最后被刀捅死;山西一名15岁少年在网吧被6名同学打了4个小时后死亡……

 

各种暴力犯罪事件如同病毒,在未成年人的心里互相传染。似乎每个班级里总要有一个人被欺负,如果你不去欺负别人,也许之后就会轮到自己。就是这种“集体意识”的存在,让“恶行”一旦发生就会表现出不加掩饰的纯粹和残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宋雁慧认为,“青少年遇到矛盾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他会去模仿网上的一些不良手段”。

 

在互联网极其发达的今天,未成年人犯罪与互联网联系到一起,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获取不良信息,甚至购买犯罪工具。有些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受到暴力、黄色内容的影响,诱发犯罪;有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交他人,组织或召集他人犯罪。

 



知乎网友oiseaux fleur提到,“成年人在作恶的时候可能会了解自己会带来什么样严重的后果,而孩子们是不知道的。”

 

《中国青年报》也在报道中提到,很多人会把未成年人犯罪归结为个人劣根性的充分释放,甚至认为这些人自毁前程、咎由自取,长大了也会继续危害社会。实际上,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来讲,他们并非天生就带着“犯罪基因”。

 

他们是天真的,是叛逆的,但一味的将愤恨的情感宣泄到未成年身上是片面的。


“问题儿童背后大多有一个问题家庭”


在中国青年报写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与“赎”》一文中,检察官张永平说,每当他们问起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孩子,“你的童年怎么过的”“你和爸爸妈妈一起做过最开心的事是什么”等类似问题时,几乎都会情绪失控。

 

让人不禁想起《毒可乐杀人事件》,12岁的女孩小雯将鼠药放进可乐,杀害另外两个女孩。在女警与小雯的交流中,提起离家出走的妈妈,便会反应激烈的说着“不要提我妈妈,我恨她”。

 


根据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中数据显示:

 

有超过1/3的未成年罪犯来自于父母离异、父或母一方过世、父或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父母双亡的家庭。


在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中,来自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的家庭占50%以上。


缺少来自父母的关心和爱护,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

 

关于“人性本恶”还是“人性本善”的争论一直都存在,其实对于每个刚出生的婴儿,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不知道什么是恶,什么是善。

 

公号“央视新闻”对“北京延庆二中校园欺凌”事件发问,“受害学生长期生活在阴影中,难道家长无察觉?肇事学生的坏毛病家长难道不知情?”



红网在《未成年罪犯背后往往站着不合格的父母》一文中写道:“孩子之后的价值观和一切的社会行为,都在模仿父母、模仿亲友、模仿整个世界。但是,有的父母却没有担负起教育义务,早早地给孩子的人生埋下了地雷。

 

在《16岁女生被奸杀案女孩母亲:对方上来就想拿钱解决》的报道下面,微博网友@海海 评论道:这罪犯的父母还想拿钱解决,平时没好好教育自己的儿子,真的是害人!人家女儿永远不在了……

 

共青团中央在知乎上回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表达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我们目前做的太少,而不是太过。

 

事实上,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错误在所难免,并且对于大多数青少年来说都只是阶段性的。但是正是因为成人社会长期以来对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漠视,才导致了他们成长过程中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出现严重偏差。


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


有人说,七岁的小男孩是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16岁少女被奸杀案”的17岁犯罪被判无期;“北京延庆二中校园欺凌”的7名涉案学生,其中5人被行政拘留并罚款,但因属已满14岁不满16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

 

大家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

 

@闲云流水记:对加害者的宽容就是对罪行的纵容,就是对受害者的再一次打击。所以罪行越来越多,因为他们无所畏惧。而善良者越来越畏缩,因为知道加害者不会受到惩罚,除非你也变成他们那样!


@生命是一次精彩的奇遇:为何校园凌辱事件层出不穷?强烈呼吁全国人大应该把追究刑责的年龄降低到12岁,年龄小不是挡箭牌,不能因为年龄小就不予以惩处!


@Goldenhay:那法律有没有考虑过这件事给被欺凌者留下的心理创伤和阴影?真以为欺凌别人的人会在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的情况下会悔改?

 

公众的担忧和焦虑都来自于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会不会成为问题少年的护身符?

 

在公号“澎湃新闻”中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对他们施虐者身份的保护,而是法律本身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

 

而公安部在年初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改为14岁,14岁之上也仅就极其严重且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表示,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成熟、犯罪更为低龄化的背景下,我们总是在不断地提高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渐渐忘了更应当被重视的一方——受害人的权利!



法律的意义绝不在于惩戒,而是在于对每一个主体的尊重,我们谈论着未成年人犯罪,谈论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应该谈论未成年犯罪对应体系的构建。

 

徐文海在公号“观察者网”的文章中写到:

 

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在于学校、在于社会与国家。因而,对待未成年犯罪应当从预防和事后的拯救出发,构筑一个健全、完整的体系同样是我们的期待和应为之事。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孩子,可能有人觉得他如恶魔般可怕,同时也会有人愿意给他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


对于最近发生的诸多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说说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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