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求现职公务员宣誓效忠,这些盲点须清除 |中环一笔
编者按:香港特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于12月13日表示,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向现任公职人员发出通告,需在一个月内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拒签者将被要求离职。笔者认为庄严的就职宣誓既形象化地宣示政治效忠,又能评鉴政治诚信,但要由「食生菜」回到「正官箴」,还须严肃处置拒签誓章或悖违承诺的公职人员。
对,实现善管善治,是管治团队不能脱卸的基本责任,但作为管治团队的一员,亦有绝对的义务和责任,对政府负责、支持政府施政,并在政府作出决定后,放下个人立场,做好政策解释推广和服务实践,更不容「政治人格分裂」,上班时支持政府,下班后反对政府;而签署声明或宣誓的本质,正就是要有一种「看得到」和具法律意涵的政治效忠,亦要对公职责任作具体表明和公开确认,这是国际惯常做法,亦是《港区国安法》的法定责任和政府正本清源的必然之举。公职人员若是故意拒签或其言行表现违反誓章,容易予人不愿承担公职、力有不逮甚至渎职的感觉,政府应当如何处置?涉事者需要承担什么行政或法律后果?大家应当不说自明。
当然,拒签拒誓的行为清晰明确,但对于违誓行为,要作出判断,往往也不是依据简短誓章内的片言只语,而是因应誓章而衍生出来的一些具体行为标准,但为了避免出现一些言人人殊的歧义和别有用心的争议,政府宜应及早作出明确的规限,清除理念盲点。
第一,囿于过往的历史因素,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散处于多条不同的法例,应通过法例修订予以统一,涵盖所有涉及公帑和公权力者,除行政、立法、司法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区议员、选委会成员、教师、公营机构员工等,均衡处理其权责关系。
第二,公职人员不是「应声虫」,有其个人观点和言论表达自由,但不能违法,也不能跟其公职身份存冲突;若有不同意见,应循体制内机制表达,不能捧着公职光环反政府。日后在宣誓体制化后,将可视乎有关言行的违法情况,进行纪律惩处甚至即时DQ。
第三,效忠是政治表态,对象是政府;负责是承担工作要求的责任,在「一国两制」下,「一国」与「两制」并非是区隔割离,而是二而为一的整体,因为香港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区」,并要遵守「国家宪法和特区《基本法》」。
(作者是香港专业人士协会会长及独立监察警方投诉委员会委员。牙科医生,铜紫荆星章,太平绅士,二零零四年香港十大杰出青年。身兼香港电台顾问委员会主席、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优质教育基金委员会等公职,曾参与带领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工作,并定期于电视、电台、多份中英文报章及周刊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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