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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终极上诉港府得直,拒绝黑暴敢做不敢当 |独家

零多多 獨家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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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危害公安」为由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市民在游行时蒙面,两条例均引发广泛争议,一度因原讼庭裁定违反《基本法》而失效,律政司之后提出上诉。终审法院21日颁判辞,5名法官维持上诉庭裁定《紧急法》不违宪的决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会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换言之,终院判决指无论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会,皆不能蒙面。


图:网络资源

《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终极上诉案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张举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勳爵,共五名法官审理。终院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无违反《基本法》。立法会在该条例下只是授予特首在紧急和危害公安情况下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特首的权限虽然宽广且有弹性,但并非违宪,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覆核、立法会的制约、以及《基本法》要求对公民权利设限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和「相称性」的要求。

图:网络资源

终院指出虽然根据基本法,立法权力归于立法会,但立法会可授权他人,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附属法规。

立法会议员周浩鼎表示,去年反修例示威严峻时期,市民甚至不敢外出,认为政府是考虑到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才会立法,认为是次上诉得直显示禁蒙面法不但合法合宪,亦说明人权自由即使受到保障,但亦有限制。

周浩鼎

议员葛珮帆对裁决表示欢迎,指证明去年的立法合情、合理、合法。她又表示,不少文献显示,人若可以隐藏身份,有可能会做出极端行为,即使在合法的游行中,蒙面人士都有机会让游行演变成暴力示威。对于禁蒙面法曾因原讼庭裁定违反《基本法》而失效,葛指该裁决令公义不能彰显,让市民误解只要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就可以「违法达义」。她续称,法官需明白他们的判词对社会影响极大,司法机构有必要严谨处理。

葛珮帆

政府方却回应称,法律须保障欲参与和平示威的市民,亦保护不同立场而遭「私了」的人或财物,若参与者都不蒙面,他们在不能匿藏身份下会更留意自身行为,减低转变成暴力冲突的机会,虽然政府重视言论及集会自由,但在公众安危前提下,当中的平衡或有不同。

4学生被控非法集结及违禁蒙面法

去年10月27日,有4名学生在红磡参与非法集结时被警员截查搜出口罩及锤,被控非法集结、使用蒙面物品等6罪。裁判官严舜仪2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案发当日现场属非法集结,裁定首被告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图:网络资源

严官接纳警员证供指,首被告当事人身处聚集人群之中,并拒绝接纳其辩解当日正打算用膳和带锤子回工作室配合铆钉加工时装,裁定首被告非法集结、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严官再指,警员或错认第2、3被告,而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当日与第4被告衣著打扮接近,故裁定其余3名被告非法集结及期间使用蒙面物品罪脱。

被告依次为22岁傅咏琳、19岁林美珊、20岁袁靖恩及 一名15 岁少年,他们被控在去年10月27日于红磡德安街与红磡道交界,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作出扰乱秩序以及威吓、侮辱等挑拨行为,期间使用蒙面物品分别为深灰色或黑色口罩;傅咏琳另被控于同日同地管有1把锤子。

傅咏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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