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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数香港保释制度的漏洞 |中环一笔

冼国林 獨家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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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2月23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虽然受到保释条件约束,不能离开居所。但连日来聚会不断,乱港分子李柱铭、陈日君和何俊仁等人纷纷前往密会,引发社会轩然大波。今日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和常任法官张举能将对律政司对于黎智英保释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图:网络资源


最近有一个热哄哄的话题是黎智英保释的问题,竟然令人民日报也要发文谴责这件事,黎智英事件其实根据英国的普通法和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D(2), 已说得很清楚,法官在考虑保释的时候要留意三件事情:第一、犯人可能潜逃的机会;第二、有没有可能在保释期间重犯;第三、有没有可能干扰证人。
而这些情况要依据什么?怎样去评估呢?这是要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和判决的刑期,刑期越长,潜逃机会便越大,例如杀人放火是完全不能保释的;另外, 如果这个人财雄势大、神通广大,则潜逃的机会便非常大,一般便不会获得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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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例给予法官很大酌情权, 亦被较多人垢病。所以很多时候会见到法官轻易披檐,而保释金则为一千两千元,已经完全不符合法理依据,出现近乎失控的现象。
更甚者,在暴乱期间,很多被告在保释期间继续犯案都让他保释,这些完全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D(2) 的规定。见到香港特区司法界有这么严重的失误,中央便在国安法将其保释要求订得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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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到国安法第42条说得很清楚:「除非法官有足够理由相信疑犯不会在保释期间再犯,才能让他保释」,这给予国安法官一个很大的责任,便是该法官必须提出足够理由相信被告在保释期间不会再犯,才可以批准保释。这条例比现有的刑事罪行条例对法官批准被告保释的要求高很多,这所以才能凸显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但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在判词中并未有提出什么足够理由,相信黎智英在保释期间不会再犯!简单说,基本上如果严格执行该法例第42条,任何一个被控判国或分裂国家的疑犯都不应保释的,所以更何况是黎智英这种比较严重的头号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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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根据国安法第42条,高等法院李运腾法官要批准被告保释时,他要明确讲出他有什么足够理由相信黎智英不会再犯。如果他说不出,他便完全违反了第42条的规定。他应该被谴责和纪律处分甚至革职,因为他完全罔顾国安法第42条赋予他的责任。
人民日报都写得很清楚黎智英这个所谓最严重的疑犯都可以保释,其他有什么是不能保释呢?这第42条岂不是形同虚设?甚至比起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还要宽松,所以这里很明显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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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国安法推出的时候,国安公署中央法工委应该邀请国安法官、检控官和执法人员成立一个国安法研讨会,了解清楚国安法真正的内容和立法的意义。因为正如我提及出现的这个问题,香港的法官用他们自己有所偏颇的一套去演绎国安法。
他可以说他的演绎正是这样,大家没有共识,便出现非常大的漏洞。所以我再呼吁法工委和国安公署,我们的国安委员会是要邀请香港的国安法官,律政署检控人员成立一个研讨会正式寻求一个共识:国安法真正的解释是什么。到时候法官就不可以推说自己的理解,是怎样避免大家的理解而演绎不同。


图:网络资源


今日我想提出的就是我们要有前瞻性,希望大家仔细想想,我们的司法、经济和抗疫是否会有人搞破坏呢?司法方面是否会有人贬低国安法的效力及震慑力呢?



(作者是《叶问前传》电影出品人、叶准(叶问之子)首徒。世界咏春联会副会长。财经影视名人,著名时事评论员,英国特许银行学会会士、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财务及会计文凭、美国奥克拉荷马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英国伦敦大学城市学院法律研究文凭及英国曼彻斯特都会大学法律学位。)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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