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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離港仍獲批法援,維護司法平等如何避免濫用公帑? |獨家

零多多 獨家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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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媒體揭發,前年反修例風波中受傷的「爆眼女」早在去年9月已離港赴台灣。警方曾要求索取醫療報告,但不斷被人申請法援阻撓。法律援助署被質疑浪費公帑,有團體到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法援署濫批法援,要求公署徹查法援署是否存在審批漏洞。




2019年8月11日晚上,「爆眼女」在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的衝突現場中,右眼被異物擊中受傷,血流如注,之後被送院治療。關於其受傷原因眾說紛紜,其中有指是被警方的布袋彈擊傷。事後警方調查事件,向「爆眼女」索取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由於她拒絕提供,警方後來向法庭申請兩張手令,以索取其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法庭批出手令,警方亦已取得相關醫療報告。其後「爆眼女」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剝奪她對侵犯其私隱的手令提出訴訟的權利,被法庭拒絕。她不服又上訴,今年4月21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並下令須支付警方訟費。這一堂上訴官司,是香港法援署批出法援,請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狀夏博義去打官司。



「爆眼女」被爆已赴台並看上去雙眼完好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其獲批法援,且可自選大律師頗為不滿,質疑法援制度出現漏洞。有團體於6月1日舉著「改革法援,刻不容援」等標語,投訴法援署。該團體代表指「爆眼女」於去年9月已離開香港,在今年4月21日司法覆核上訴敗訴當日並不在港,質疑她濫用法律援助,負責批准案情審查的法援署職員責無旁貸,令人質疑包庇當事人拖延披露真相,形容是浪費納稅人金錢,可能涉及不當運用公帑。



該團體代表又指,若法援署人員明知當事人已離境,卻仍沒有終止法援,理應接受問責。他援引《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3)(D),申請人作出申請後,曾經離開香港連續六個月逗留在香港以外地方,法援署可拒絕給予法律援助,而「爆眼女」在去年9月已離開香港,質疑法援署是否未能掌握詳情。該團體促申訴專員認真徹查法援署,是否是黑暴的幫兇,成為拖延警方調查的工具。



鄺寶昌


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在回應該事件時,提到署方有機制防止濫用,稱外界的批評並不公道,稱法援署原拒絕其法援申請,不過由於申請人其後上訴得直,因此在去年9月獲批法援,強調法援署是依法辦事。鄺寶昌解釋,署方一向以無罪假定及經濟原則審批申請,該女子去年1月申請法援,署方在2月拒絕申請,但對方最終上訴得直。「最主要原因是每個申請人有權上訴法援署的決定,就這案件來說,申請人的上訴得直,法援署敗訴,所以我們最終批出法援,這是法例要求。」鄺寶昌又指近日收到對署方的不公道批評或令法援制度公信力受損。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出席法援署50週年活動時則表示,本港法援制度並非盡善盡美,需要定期檢視,但任何無理據指控只會削弱法援署公信力,無法彰顯公義。林鄭月娥還表示,法援署作為公營部門須接受社會監察,現屆政府已將法援署的管理,由民政事務局轉至政務司,惟社會提出的意見亦必須建基於事實;並強調為了保證司法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核心價值,法援署須依法一視同仁地處理申請個案,不可有失偏頗。



(圖片来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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