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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黑暴分子非法佔據香港中文大學,將大量雜物從二號橋上扔向馬路及路軌,癱瘓交通。事後多人被捕,其中5名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等罪罪成;法官19日聽取求情後,判各被告入獄4年9個月及4年11個月。
4男1女被告,案發時均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依次為劉晉旭(22 歲)、符凱晴(23歲,女)、高梓斌(23 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 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5人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以防毒面罩、頭套及圍巾等蒙面。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個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鎚頭,許則被指管有一個扳手。
左起: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 圖:明報控方指,事發當天,示威者4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第4次衝擊後,才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5名被告當場被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表示,事發時現場火光熊熊,滿佈濃煙,同意控方所指現場「簡直是一個戰場」。而汽油彈必然會對環境造成損毀,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有造成人命傷亡,惟其中的潛在風險不能忽視。
她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當日在首3次暴動發生時在現場,但事情經過媒體廣泛報道,眾被告必然清楚情況,而集結人士曾向警方表示會使用武力,5名被告亦穿上深色衣服,而符、許更藏有螺絲批及板手,反映各被告有備而來,明顯有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的意圖。張官續稱,涉案暴動若非一直有人加入不會歷時1個多小時,故此判刑時不應只考慮眾被告參與了的第4次暴動。另外,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暴動中有帶領角色,但暴動刑責不單在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綜合以上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她指出,暴動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對犯罪滋事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將要付出沉重的代價。考慮到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她遂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表示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而因次被告符凱晴是在另一宗非法集結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起點上調至5年2個月。
其後,考慮到眾被告年輕且沒案底,各人分別下調3個月;至於使用蒙面物品罪則眾被告各判囚3個月;而僅針對符凱晴及許貽顓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分別判囚6個月。張官下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符的總刑期為4年11個月外,其餘被告均被判囚4年9個月。報道指,事發當天,現場共發生4次暴動,示威者1個多小時內共扔了23枚汽油彈,而眾被告參與的第4次暴動雖只歷時2分鐘,示威者卻投擲了5枚汽油彈。
(圖片来源於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