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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读党章,今天我领读 | 第十五期: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纪检员——钱蔚霞

2017-12-22 清廉平阳
开栏语: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广大党员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

为帮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学习党章,“清廉平阳”专题推出“一起读党章,今天我领读”栏目,每期邀请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朗读党章,学习党章内容。你可以听着音频学,也可以看文字逐字逐句学习。每天只需几分钟,让理论学习更简单、更轻松!

第十五期,小编邀请到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纪检员钱蔚霞,她将为大家朗读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其中一个段落。

一起读党章,今天我领读




朗读内容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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