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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新规,雾霾天或将限行!这些行为也将被限制

广东发布 2019-03-29


一遇到灰霾天气

整个人都不好了



空气受污染,这事怎么破?

日前

广东出台《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原本的应对措施及预案即将上升为法律!

重污染天气下

路上开车、露天烧烤等行为将被限制!


目前,《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其中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为限制机动车行驶、企业停产停业、学校停课提供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学校、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据省人大法委负责人表示,该条例针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细化了工业、移动源和扬尘等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与此前的草案和修改稿相比,值得注意的是,公告稿新增提出,省、市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排污单位管控清单,明确污染物减排比例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具体而言,当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 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 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 增加洒水频次等相应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 



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淘汰高排放车辆


对于可能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区域,条例提出应当编制产业和发展等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该条例提出更有利的措施,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为与国家有关在用车迁移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还特别要求,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迁入粤东西北地区的,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在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方面,条例允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而一旦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考虑到持续达标的标准是属于动态性的,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规范的更新而不断变化,即使对于已达标城市,条例也提出在保持继续达标的同时,应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或者保持稳定。 


条例对于餐饮油烟排放也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 


此外,条例也对公民的大气环境知情权作出保障,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编辑:章淼、张龄丹

校核:黄璐翎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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