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散布家人隐私?广东拟纳入家暴范畴
11月27日下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也是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今年1月成立以来,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制定《办法》是解决广东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亮点1
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
《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我们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这些方式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这些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也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些领域。另外现在有一些通过网络对前配偶或者前家庭成员进行网络揭底,也是当前一些突出问题,所以我们把家庭暴力的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延伸。”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说。
亮点2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受害人
陈永康解释道:“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视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这一项也是我们省的创新点,也是在总结广州在这方面一些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上升为法规。”
亮点3
明确“首接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流程。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细化补充: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三类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三类人员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妇联的查处建议权,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处置,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亮点4
受害人可申请临时庇护
老人孕妇孩子给予特殊保护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亮点5
人身安全保护令很有用
公安机关受理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相比于上位法,陈永康指出,广东这一《办法》增加了“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的条款,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就人格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