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申请的最大痛点和解决方案是什么?从一个成功申诉的“被拒EB-1A案例”说起
2023年,递交绿卡申请的职业移民已创新高;2024年,更多人正在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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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克萨斯(绿卡)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卓越能力,EB-1A)
申请人是一名神经科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员,寻求被分类为具有卓越能力的个人。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为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卓越能力,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广泛的文件得到认可的人提供移民签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的主管拒绝了该申请,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分类的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要求。此事现在根据8 C.F.R. § 103.3向我们提出上诉。
申请人有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见Chawathe案,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该事项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见Christo's, Inc.案,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过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主管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便根据以下分析做出新的决定。
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条款,一个人如果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卓越能力,并通过广泛的文件证明其成就已获得全国或国际认可,他们寻求进入该国继续在卓越能力领域工作,并且他们进入美国将对国家有实质性利益,则有资格获得卓越能力移民分类。
“卓越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在其领域中达到顶尖小部分的个人。见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个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提供一次性成就(即主要的国际认可奖项)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类证据,则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x)列出的至少三项标准(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中的发表材料和学术文章等)。当申请人证明其符合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将考虑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优点决定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并证明其在领域中处于顶尖小部分。见Kazarian v. USCIS案,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了一个两部分审查,其中首先统计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优点决定中考虑)。
申请人是一名研究科学家,在提交申请时担任美国医学院的博士后研究员。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了主要的国际认可奖项,她必须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i)-(x)中列出的至少三项标准。她声称其符合8 C.F.R. § 204.5(h)(3)(iv)、(v)和(vi)的标准。
主管认为申请人满足了所声称的三项标准中的两项。具体而言,主管认定她在其领域内撰写了学术文章,并作为该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因此符合8 C.F.R. § 204.5(h)(3)(iv)和(vi)的标准。记录支持主管的结论,即申请人满足了这两项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认为主管未能仔细审查和考虑支持其声称在其领域做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的证据,根据8 C.F.R. § 204.5(h)(3)(v)。
经审查,我们同意主管对8 C.F.R. § 204.5(h)(3)(v)标准的决定是结论性的,并未充分处理申请人的具体声称和证据。在拒绝申请时,主管必须书面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见8 C.F.R. § 103.3(a)(1)(i)。该解释应足够让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对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Matter ofM-P-案,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为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的理由,以便让被告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对决定提出异议)。这里,主管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模板化的语言,未能满足这一要求。
为了符合8 C.F.R. § 204.5(h)(3)(v)标准,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做出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在评估依据这一标准提交的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首先确定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做出了原创性贡献。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www.uscis.gov/policy-manual。如果是这样,机构应确定申请人的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同上。
这里,主管承认申请人阐述了其在领域内做出的具体原创性贡献,并提交了包括八封领域专家的推荐信、Google Scholar上的引用历史、引用其工作的已发表研究和综述文章的副本、其研究成果发表的期刊信息、支持其部分文章被高亮引用的证据以及其他用于提供其研究贡献性质和意义的上下文证据。尽管主管提到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但在评估这一标准时,很难看出主管最终考虑了哪些具体证据,因为拒绝理由中几乎没有提到申请人提供的具体声称和支持文件。
例如,主管没有具体处理提交的八封专家意见信。相反,决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推荐信未能解释“申请人的研究如何构成原创工作,以及她对研究项目的具体贡献如何影响整个领域。”来自领域专家的详细信件解释了个人贡献的性质和意义,可能为评估关于重大原创贡献的声称提供有价值的背景。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这里,主管未能充分解释为何他们认为这些信件缺乏证明价值。
主管进一步承认申请人的部分引用声称是“显著的”,但与提交的证据相反,认为记录中没有证据支持她的声称。事实上,每封提交的专家意见信都提到了申请人已发表作品的显著引用,并评论了这些引用的意义。主管还认为记录仅表明“申请人的工作被引用的次数适中”,但未解释这一结论,尽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至少两篇已发表文章在其领域内引用次数排名前10%。根据USCIS政策,“[已发表研究]被高度引用的文件相对于其他人在该领域的工作可能对证明个人对该领域的贡献具有重大意义。”见USCIS政策手册第6卷F.2(B)(1)。
虽然主管不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详细讨论,但这里的决定过于笼统,无法表明其基于对记录中所有相关证据的理性考虑,并且未能充分解释拒绝的具体理由。因此,主管的决定被撤销,并将此事发回主管重新评估申请人根据8 C.F.R. § 204.5(h)(3)(v)标准提交的证据,并做出新的决定。
如果在进一步审查后,主管认为申请人符合第三项标准,新决定应包括对是否符合《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1)(A)(i)条款的最终优点评估,即申请人是否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全国或国际声誉,是否处于其领域的顶尖小部分,并且其成就是否通过广泛的文件得到认可。见8 C.F.R. § 204.5(h)(2)、(3);Kazarian案,596 F.3d 1119-20。
命令:主管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以便根据上述分析做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