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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大家谈 | 李方民:从三个环节入手 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青岛中院 2021-05-02


从三个环节入手  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方民




推动转理念、转模式、转作风,目的在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键在于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解决当事人的难题。只有矛盾纠纷被实质性化解,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得到实现,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赢得群众认同和社会肯定。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仅要转变办案理念和政绩观,而且要解决办案方式、制度保障、凝聚力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让法官有精力、有能力、有动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一、实现由“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

“案结事了”与“结案了事”,从深层次折射出法官办案理念和政绩观的不同。“结案了事”用办案数量替代纠纷化解,体现的是错位的政绩观,而“案结事了”,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群众利益的维护上,体现的是法官的为民情怀。要持续优化法官办案方式,引导树立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案理念和裁判思路,法官所做一切工作都围绕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展开,慎重使用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等程序性结案方式,确保矛盾纠纷在本人手上、在本程序上得到彻底解决。要持续优化法官培训方式,坚持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大力实施精准培训,特别是要着力提升法官做群众工作和服判息诉的能力,引导法官在办案中“既要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做到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融合,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持续优化绩效评估方式,坚持以群众认可度、群众满意度为核心,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考核重点,在考核结案数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判息诉、“三个效果”相统一等社会评价指标的权重比例,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激励法官把重点放到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上来。



二、实现由“随机分案”到“人案相宜”的转变

法官的资历、经历各不相同,对案件的把握能力存在差别,案件情况也各不相同。“随机分案”更多的是一项排除干预的措施,是建立在案件类型一样、法官能力一致基础上的,缺乏对案件难易、法官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容易造成“资源错配”,影响矛盾纠纷的化解效果。推动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必须要在随机分案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涉诉涉访、关联案件、标的额、案由等相关要素,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进行比对,建立更加智能的案件繁简甄别机制,确保难易不同的案件相应地分配给不同法官,实现精准分案、人案相宜的目标。要落实院庭长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制度,在案件自动标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范院庭长的办案类型,建立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正负清单制度,确保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真正优先分配到院庭长手中,充分发挥院庭长在管理协调、审判经验等方面的优势,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法院内外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要落实资深法官办理新型、疑难案件制度,建立各个法院的资深法官人才库,把系统标识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优先分配给资深法官,充分发挥他们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审判,通过资深法官的专业特长化解纠纷,同时也为其他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标杆和指引。要探索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多种识别机制,除系统智能识别之外,建立完善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主动报告、院庭长发现等制度,将案件通过正当程序转由院庭长、资深法官审理,既为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打好基础,也为审判资源再调配提供支持,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三、实现由“单打独斗”到“集体智慧”的转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案情越来越复杂,有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处置不当则会引发矛盾升级、对抗加剧。因此,仅靠法院、法官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必须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整合各方资源,汇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要始终坚持“开门办案”,着力构建倾听民意的长效机制,对于一些重大敏感复杂案件,要善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既要深入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要求,也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借助社会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要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础上,有效凝聚法院内部集体智慧,依托智慧法院加强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明确组成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发挥议事咨询、监督把关作用,用集体智慧守住审判关口,确保重大疑难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推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案件、见证执行,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从全局高度把握涉及破产、重大工程、民生等重点案件的处理方法和路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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