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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头顶上的危险”说不!城阳法院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青岛中院 2022-01-12


2021年10月1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本案裁判以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向悬在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危险”说不!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某小区家中,先后三次从南窗处故意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重约5.9千克)、一辆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当日,玉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玉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1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因家庭矛盾向楼下随意抛物,有的酒后发泄情绪向外抛物,还有的将垃圾等杂物从家里直接抛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进 一步通过立法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

2法官提示

从高空抛掷的物品,经过重力加速,即便是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刑事责任,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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