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换届】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依法打击换届选举中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及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严肃换届纪律、依法打击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及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十严禁”纪律要求:
1、严禁插手干扰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发表与换届选举工作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严禁搞拉帮结派、搞宗族关系等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严禁搞串联、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3、严禁通过向村民发放现金、有价证券、物品、补贴福利和宴请村民、封官许愿谋取选票,或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侵犯党员或者村民的合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通过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伪造选票、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
5、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
6、严禁在换届选举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7、严禁制造和传播不实消息扰乱换届选举工作。
8、严禁伪造得选票、篡改选举结果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选举结果公布。
9、严禁对控告、检举违纪违法行为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10、严禁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十个严禁”的党员干部和参选人员,要旗帜鲜明地做好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及时作出适当处理。是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是新一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建议取消候选人资格;是村委会成员参选人员的,建议依法定程序取消参选资格。
二、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个人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故意伤害的;
4.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等资料或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5.雇用、唆使不法人员进入选举现场,扰乱现场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起哄、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工作人员,煽动群众闹事,破坏选举正常秩序的;
7.在选举现场抢夺、撕毁票箱,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8.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对行为人有上述破坏选举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上访人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
1.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走访等方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妨害选举人、被选举人正常行使民主权利的;
2.通过电话、书信、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制作、复制、传播关于选举人、被选举人的虚假信息,以及以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或上访,扰乱选举秩序、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形式表达诉求,扰乱选举秩序、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4.在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过激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选举秩序、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针对信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性为贿选。
1.以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2.以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组织人员参会或其他借口,提供误工补助或实物进行拉票的;
5.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分发保证金进行拉票的;
6.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违规或低价承包集体资源资产、给予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7.以违反规定许诺或突击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8.以向其他竞选人员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9.以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针对贿选或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党组织成员的,由乡党委取消其当选资格;通过贿选或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经审查核实,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其他破坏选举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0469-4384721/0469-4025329/15636675456。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贿选和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及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4日
供稿:区委组织部
编辑:郭佳 审核: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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