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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五十六期)

2017-11-27 吴江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伟忠:

   本院受理原告邱骁与被告李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白帆 

联系电话:0512—6349507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妍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1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金花 

联系电话:0512—63493867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德强、史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根与被告吴德强、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爱珠:

        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华与被告徐爱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蒲华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与被告蒲华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波

联系电话:0512—6349388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加才、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蒋冬明与被告陈加才、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烨 

联系电话:0512—63493864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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