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 吴江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五十六期)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伟忠:
本院受理原告邱骁与被告李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2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白帆
联系电话:0512—63495070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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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妍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1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金花
联系电话:0512—63493867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德强、史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根与被告吴德强、史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爱珠:
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华与被告徐爱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763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云
联系电话:0512—6349386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蒲华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与被告蒲华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波
联系电话:0512—6349388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加才、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蒋冬明与被告陈加才、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烨
联系电话:0512—63493864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