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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类案件办理要诀

2017-11-03 桑涛 刑事实务

内容节选自《公诉技能传习录》,《公诉技能传习录》系公诉工作30年的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首届优秀公诉人桑涛著,全套书籍共分5本。2017年10月刚上架全网有售。该书籍采用另类的写作方式,让阅读很轻松。详情查阅链接:公诉30年,最疯狂的时候一年办300个案件,成就《公诉技能传习录》!



侵财类案件办理的部分要诀


一、最简单与最复杂的案件都在这里,从菜鸟到十佳,全都得办——侵犯财产类案件的意义:入门级?


小马正在整理内卷材料,希凡过来把两本薄薄的卷宗往他桌上一扔:小马!给你一个小盗窃!抓紧办出来啊!小马望了望这么袖珍的案子,心中一喜,忙拱手对着希凡说:谢谢师父慈悲呀!好心给我这么容易的案子来办!希凡得意地说:切,你也别谢我,现在给你复杂的案子你也办不了,到时候还是我的事!小马拍马屁说:那是那是,师父威武!希凡乐了,假意举手要打小马,说:别给我贫嘴哦,干正经事!小马说:师父,您说,这侵犯财产类的案件是不是都非常简单呀?我经过这段时间观察,发现好像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而且盗窃案件特别多,一推过来就是一车,你一个盗窃,他一个盗窃的分给大家,我看大家都不说什么,呼隆呼隆办得还都挺快的,这侵财类的案件,人人都在办,也人人都会办,估计就是我们这些菜鸟入门级的案子吧?希凡气乐了:谁跟你说侵财类案子容易办呀?你只看到容易的了,没看到复杂成什么样的呢!是,侵财类案件简单的是简单,只要你会算算术,加加减减就好,偷了几次,每次偷了多少,加起来不就行了吗?可是复杂起来嘛,可够你头疼的!侵财类案子是这样,最简单和最复杂的案子可以说都在这里,从菜鸟到十佳全都得办!来,我给你说两个案子,你听听定什么?都是真实的案子:知道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对吧?小马点点头。希凡接着说:那么这个人站在人家门口,拿着一根钓鱼竿把屋里一只包给“钓”了出去,你说是不是入户盗窃?又如你知道扒窃构成犯罪对吧?这个人是同性恋,他们有一个同性恋聚会的地方,在郊区一个小树林,这天一对同性恋在树林里亲密接触,一个人趁机把另一个人口袋里的钱掏走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他够不够扒窃?再如,这个人在商场里对营业员说:你把那串金项链拿来我看一下。营业员递给他,他戴上说,我来照照镜子吧?营业员同意了,他就去穿衣镜那里去照镜子,结果当着营业员的面,一下跑了,这个人是定诈骗罪呢,还是定抢夺罪呢,还是定盗窃罪呢?……希凡还要说下去,小马吐着舌头说:行了行了师父,我已经被你说晕了,看来这小盗窃根本不小,简单的案子虽然也有,但是特别疑难的果然也在里面呀!你今后可要多教教我,怎么来识别这种案子哦!希凡说:所以说呀,侵财类案件我们可以当作入门级案子来办,同时我们要想提高,侵财类案子先办好了才是前提,正因为这样,你看让你们新人办案的时候,都是从小盗窃开始的呀!快去看卷宗吧!


二、抓住财产占有关系,处理好刑民关系,是办好侵犯财产类案件的要诀


今天科长给几位公诉新人说侵财类案件的办理原则,大家饶有兴趣地听着。科长说:侵财类案件难易掺杂,又是我们公诉办案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可以说,一个公诉人办案,永远也绕不开的,就是侵财类案件,你喜欢办要办,你不喜欢办也得办,比如这多笔盗窃的案子,卷宗材料有时候有好几十本,事情并没有多复杂,就是一个对账式的逐笔核实,但你还不能弄错了,这个考验的不是你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平,纯属考验你的耐心和细致程度。但是,如果你认为侵财类案件都是这种简单的重复情况,那你就错了,可以说,在疑难复杂案件里面,侵财类案件所占的比例绝不在少数。我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都是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案件:第一个是借打手机案件。这个人在商场里面对别人谎称自己有急事需要打个电话,把对方手机骗到手里,边打边移动,最后趁主人不注意,把手机拿跑了,或者当着主人的面,迅速逃跑了,怎么定性?第二个是“丢钱捡钱”案件。简单地说,就是三个人假装不认识,第一个人在前面走,故意把一只包假装掉在地上;第二个人和第三个人就与一个路过的人把这只包捡起来,然后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对路人说:我们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把里面的财物给分了吧!路人见有好处,同意,于是三人到旁边准备分钱,结果第一个人假装返回找自己的遗失物,对三人说:你们是不是捡到我的包了?三人否认,第一个人就要求三人分别把财物拿出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就很配合地把自己财物给了第一个人,路人见了,也只好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第一个人,第一个人就说:我要查查你银行卡里是不是有我的钱,告诉我密码。路人告诉了密码,然后一起去银行查询,第一个人趁路人不注意,把银行卡调包,将假银行卡还给路人,然后三人相继离开,把真银行卡里的钱全部取走。第三个是“地磅案”,出售砂石的公司在地磅上设置机关,使出售的砂石分量虚增,以此多收那些购买砂石的人钱。这三个案子,分别都怎么定性呢?大家讨论一下。大家开始交头接耳嗡嗡嗡嗡地讨论开了,争论了起来。有的人认为该定诈骗,有的人认为该定盗窃,还有人认为该定抢夺,不一而足。科长拍拍手说:好了,大家静一下吧,这三个案子,我先不给大家答案,自己独立思考去。就这三个案子,我讲一讲侵财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既然侵财类案件有这么复杂,有没有一个窍门,至少能保证看到这种案子后,不那么慌张失措呢?办法还是有的。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侵财类案件的主要问题在哪里?谁来告诉我?好的,佳峰你说。佳峰说:我觉得应该是罪与非罪和该怎么定性的问题,就是说,先看这个案子是不是构成犯罪,再看这个案子构成什么罪。科长满意地点点头:说得很好!看来你们里面有明白人!大家笑了。科长接着说:确实,侵财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两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害问题找到了,我们就比较容易找到办理此类案件原则的窍门了。先看罪与非罪。区分它的窍门在于,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除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毁损故意,就是把人家东西拿去摔了,否则其他行为不构成侵财类犯罪。比如我的东西被别人偷走了,我到处去找,结果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拿着在走,我趁其不备,一把把我的东西给抢了回来。对于这个行为,如果单独看客观行为,那就是一个抢夺行为对吧?但是由于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我不可能构成抢夺罪。


这时小马插话说:科长,我听说,占有权也是不能侵犯的,你的这个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占有权呢?比如这个人是从别人那里善意取得的呢?科长说:问得好,你看,你们这些同志还是很有思想滴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本权的行使问题,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占有权的,也就是说,我的就是我的,你的不是我的,哈哈。我的东西你在用,我随时可以要回来,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在本权内容当中,所有权最大,知道吧?因此,这种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就不构成侵财犯罪。当然了,这个非法占有故意或者目的,真是一言难尽,简单地说,两层意思:一是排除意思,就是排斥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二是利用意思,就是他拿来给自己用的,或者送人什么的,反正就是发挥这个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哪怕是一个非法高档的家具,他偷来烧火取暖,也是利用了它的价值,而不是拿来单纯把它给毁了的,当然毁了的有时也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对吧,但我们是针对侵财类犯罪而言的,它不构成侵财类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方面的窍门。其次我们看此罪与彼罪。有的时候,区分了此罪与彼罪,也会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刑法规定的侵财类犯罪,它们的构成犯罪起点数额并不一样,此罪达到标准了,彼罪并不一定,我们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看似盗窃罪,但实际是职务侵占的,就往往由于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数额,而不构成犯罪,对吧?另一种情形就是即使数额达到了,还有可能存在公诉与自诉案件之分,也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问题,比如看似盗窃罪的案件,结果审查发现是普通侵占行为,由于普通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所以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自诉人一旦放弃自诉,这个案子也是个无罪案子,对吧?所以说,其实你们看似简单的侵财类案件,那也是危机四伏的,随时就有可能是个无罪案件,你说要不要小心?说到此罪与彼罪,这里就有第二个窍门,你们要记牢了,那就是看他取财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有的时候,你看一个案子里面经常既有偷又有骗甚至还有抢,这种案子怎么定性会把你给弄糊涂了,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那三个案子,尽管都是侵财类犯罪,但都是采取了“复合性”手段对吧?不是单一的偷或者抢。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办?就要看他取财的核心手段或者最后手段是什么了。这个是核心手段还是最后手段,不能生搬硬套,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适用,“丢钱捡钱”那个,由于最后的、核心的取财手段还是窃取,所以不能定诈骗,只能定盗窃;骗打手机案子,尽管也有骗,但最终的取财手段是趁其不注意偷偷跑了,那是盗窃,当着主人的面领夺过手机直接跑,那是抢夺。“地磅案”比较复杂,一般认为最后、核心手段还是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构成诈骗罪。所以说只有你把这几个窍门掌握了,侵财类案件分析方法就有了。


最后是处理好刑民关系。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一点,但我们也可以争取把它简单化一下。当一个侵财案子摆在你面前,需要你判断罪与非罪的时候,你首先需要对照的,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别管律师跟你提什么经济纠纷、民事关系的,是犯罪,肯定有纠纷,没有纠纷要检察院法院干吗?记住,刑法讲实质,民法讲形式,办刑事案子要看实质内容,不要被所谓的民事纠纷各种纷乱迷失双眼。对此,要记住下列口诀:第一,不要一听到这个案子属于违反民事行政法律的案件就认为不构成犯罪。违反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行为,完全可能(并不当然)违反刑法进而构成犯罪。举个例子,把人家价值连城的玉璧故意给摔了,是侵权民事行为吧?太典型了,价值连城呢,要赔钱,但光赔钱还不能解决问题呀,玉碎不能重圆,对他故意摔玉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就该承担这个责任。再看以借为名的诈骗,借条一样可以打,钱到手之后变成他的了,就是不归还,赌博用掉了、吸毒用掉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用掉了,或者干脆一走了之,债务确实存在,他从来不否认,你说是不是经济纠纷?当然是,但这个纠纷搞大

了,他从开始借的时候就虚构用途、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所以,在办案中,不能一看案件里面存在民商、行政法等法律规定的纠纷,就判断这是个民事行政案子,刑法不管。如果是这样,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比如,遇到抢劫、侵占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侵占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侵占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侵占罪对吧?抢劫行为、侵占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那么侵财类案件也是一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哪个不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第二,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刑法与民商法等法律的性质与目的不同,对于刑法上的概念,不能完全按照民商法上的定义去解释,而应根据刑法的性质与目的进行解释。听不明白?简单地说,就是刑法看实质,民法看形式啦!你不要从字面上去看民法上怎么规定,你就死死咬住一条: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内容?只要符合,别跟我绕弯子!所以说,熟悉刑法法条,掌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办理侵财类案件来说,这才是王道!


三、看他拿去做何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要诀的轻松解读:排斥他人

占有意思与利用意思


这里还需要说说前面我们谈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非法占有故意,因为这个太重要了,在毁坏型侵财犯罪之外,它是其他侵财类犯罪能否认定的关键,当然也是区分取得型(也就是侵财类中占有类)与毁坏型侵财类犯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拿别人的东西当自己的东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一点也不见外,当然就不是给原来的物主,反而是还不让人家拿回去。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就是拿人家东西当自己的不见外,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就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给谁就给谁,它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这二者的机能不同。

前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盗用”、“骗用”、“夺用”等不可罚的“用”,以后还归还的行为相区别;后者的机能主要在使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还有其他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占有的对象。很多侵财类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的对象,实际上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普通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抢劫作为唯一欠款凭据的欠条以消灭债务。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对象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中的财物,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有时也可能被评价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购物卡后,使用该购物卡购买商品归自己所有,然后将购物卡还给被害人的,就购物卡的经济价值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诈骗罪。二是占有的主体。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行为人为了单位非法占有而盗窃、诈骗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因为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意味着毁坏、隐匿财产,仍然能够被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说明行为人具有利欲动机、非难可能性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非法的含义。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一般来说,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合法根据,通常是指符合财产法的根据。例如,如果行为人没有使受骗人向自己或第三者转移财产的民法根据或者民法上的权利,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再如,行为人虽然对某种财物享有所有权,但不可忽视刑法对所有权的拟制规定。即根据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某种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人或者单位。例如,《刑法》第91 条第2 款规定: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据此,A 将邮件交付邮局投递之后,该邮件在邮局的运输过程中,民法依然认为该邮件的所有权属于A,邮局只是占有了邮件;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该邮件已经属于公共财产,而非A 的私人财产。如果A 窃取邮件的,依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B 所有的卡车因为违章被国家机关扣押,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决定,B 只有缴纳罚款后才能将卡车取回。根据民法的规定,卡车在国家机关扣押期间,依然属于B 所有;但根据刑法的拟制规定,该卡车属国家机关的公共财产,而非B 所有。同样地,如果B 采取欺骗手段从国家机关骗回卡车,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存在刑法的拟制规定,对非法占有目的也应作出符合社会现实的解释。因为在现代社会,所有权已经不再绝对化,而是受到公法的限制。例如,即使自己所有的刀具,也不能随身携带在民用飞机上。即使自己所有的房屋,也不能用于开设赌场。在上例中,当B 的卡车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后,虽然B 在民法上依然对卡车享有所有权,即使在刑法上也承认B 对其卡车享有所有权,但B 对卡车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合法限制。详言之,B 只有缴纳罚款后,国家机关才能解除对其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果B 不缴纳罚款,就不可能像民法上的所有权人那样行使所有权。显然,B 要想将对卡车的所有恢复至不受限制的状态,就必须缴纳罚款。换言之,缴纳罚款后索回卡

车,才是合法地恢复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如果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索回卡车,则意味着不法恢复了对卡车的行使不受限制的所有。这种意图,也属于非法占有目的。概言之,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局限于从他人占有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的目的,还应包括从自己受公法限制的所有非法转移为不受公法限制的所有的目的。


四、春花秋月何时了,侵财手段知多少—盗、抢、骗、占、夺……入门级的财产案件准确定性口诀:找到被害人


我们再看看侵财类犯罪中,此罪彼罪是怎么区分的吧。简单地说,窍门就是前面总结的,看核心手段、最后手段。那么分开来说呢?盗窃,就是在所有权人无感知状态下被动失去财物;诈骗,就是在所有权人有感知状态下主动给付财物,当然这个给付属于有瑕疵的给付,那是因为被害人在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下陷入错误认识,或者保持错误认识,而主动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行为人;抢夺,是对财物实施暴力,一般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后逃脱,当然只要没有对人实话暴力,在所有或者占有人有防备情况下夺取,也是抢夺;抢劫罪则是对人实施暴力压制,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是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所有,这些都是侵财类犯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我们一般不容易搞混,具体办案中比较难的是各种手段掺合在一起的时候,就要看核心手段、最后手段,比如两个人合伙作案,一个人先把被害人的摩托车抢夺走了,被害人正要去追,同伙对被害人谎称:他不是抢夺你的摩托车,而是着急去有个事,马上就会回来,被害人信以为真,就不再追赶,原地等候,第二个人借机逃走,这时候,这个案子就不能定抢夺罪,而是定诈骗罪了,因为最后的取财手段是诈骗,被害人能追而不追,正是因为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所欺骗,因而将摩托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还有一些案子,被害人不好找,为什么呢?因为存在连环骗的问题,比如“租车诈骗”案件,这个人以诈骗为目的,先是到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来一辆高档轿车,合同约定租期一个月,租金若干,到期不归还要支付违约金若干。然后他伪造了车辆的登记证书,来到一家抵押借款公司,谎称车是自己的,以此为抵押借款20 万元。拿到20 万元后,就跑路了。租车期限到了之后,租车公司就联系行为人,联系不上,到处找车找不到就报案了。这么一个案子,怎么定性?是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诈骗价值是多少?分析的方法就是看最后的取财手段是什么,谁是被害人。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租车公司报案了,但实际上最后取财手段是什么呀?是伪造车辆的登记证书骗得抵押借款20万元。因为他在租车的时候并没有骗,尽管他说一个月归还但没有归还,但车主是可以通过自己的车辆户口主张权利把车要回去的,而借款公司就不一样了,他拿到的车辆户口是假的,不具有对车辆的合法占有资格,必须归还人家的车,他可是真金白银地损失了20 万元要不回来了,所以这个案子被害人是借款公司,案件性质是诈骗罪,数额是20 万元。你们看,这样一分析,复杂案件其实挺简单的。所以总结一下,财产犯罪先看最终取财手段,据此找到被害人,最终确定价值和案件性质。我这么说,大家该对侵财类案件分析问题听明白了吧?

 

五、 侵财案件的证据审查原则


侵财类案件如此常见,又经常遇到无罪风险,所以我们必须高度警觉。在法律适用方面会遇到问题的同时,在案件证据方面,同样也会遇到问题的,不要以为这种案子证据简单,可不简单呀!我上次办了一个盗窃案子,公安机关认定盗窃七起,犯罪嫌疑人是当场被抓获的,但不是在现场,而是在作案现场被发现后,逃到了现场附近一个菜场被抓到的,他那个抵赖呀!口口声声说自己是冤枉的,结果公安机关比对他的指纹,发现另外六起案件现场有他的指纹,这种案子他居然还不承认,坚持声称自己根本没有去过那些现场。这就好办了,如果他说他去过,我是一个送水的,或者修理家具的,到处进人家屋,那么他的指纹留在人家家里还可以说得过去,但他说根本没有去过那里,我们就足够相信他说的是假话,应当采信被害人的了。可是就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出了问题,因为前几起案件都是将近一年前发生的案件,侦查人员在做现场勘查的时候虽然在现场提取了指纹,但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及时制作完成,而是保留在电脑里,留待案子破了之后再打印制作完成。因为这个时间差,律师大做文章,对指纹提取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这个被告人还从老家找来几个“证人”,出庭作证称案发当时被告人回老家去摘棉花去了,没有作案时间。你说这种案子被搅成这样你窝火不窝火?我直接到公安把他们最原始的提取指纹检材给要来,又让他们对提取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把提取时拍照的照片甚至录像都找了过来,这样才充分证明了指纹提取确实没有问题,最终这个案子还是成功地判决了。因此,我们在审查侵财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证据,尤其是痕迹物证这些“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和审查,能够尽量多收集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尽量多收集到案,防止因为一些隐蔽的案件比如盗窃和蒙面抢劫的因为被告人口供不开而证明难度增加。好了,今天给你们说的,仅仅是侵财类案件办理的一般原则,详细的内容,我们在今后办案当中会给你们慢慢展开,说多了你们也记不住对吧?听我来说个口诀吧:判断盗窃与诈骗,行为手段是关键。


无感失去是盗窃,有感给付是诈骗。

区分抢劫与抢夺,要从暴力指向见。

对物暴力是抢夺,对人暴力是抢劫。

客观证据很重要,审查切莫忽视了。

勘查提取和鉴定,三方内容要对牢。

工具赃物和监控,伪造文书和欠条,

指纹脚印DNA,若能收集别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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